关于湖南湘西《龙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05-11 12:05:27来源:龙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阅读量:1651
一、文件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后,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三、文件管理范围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资格、审批程序、用地行为过程属于本文件管理范围。国有土地、设施农用地及其他用地不在本文件管理范围。
四、文件有效期限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即2021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7日。
五、文件内容解读
1、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必须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户只能在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唯一一处宅基地,不包括合法购买取得的国有土地和商品房。
2、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不包括户口寄挂在本村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村民。
3、因合法继承产生一户多宅后,只能使用其中一处宅基地,另外的宅基地随地上现存的房屋保留其使用权,但不能重新利用,房屋损毁或拆除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宅基地,因国家征收安置、地质灾害危及生命安全等原因确实不宜本村居住的,可以异地迁建,但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委托乡镇进行综合执法或代理行政审批的,应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书面委托。
6、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由县住建部门提供村民建房户型图册,供村民挑选房屋式样。并向村民免费提供经资质单位审查合格的相关户型的施工设计图纸(电子版),供村民选择使用。
7、第十四条第(五)款是对本条其他条款的补充限制。
龙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2021年月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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