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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永顺县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2021-05-11 11:57:03来源:永顺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32

为切实有效整治耕地抛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有效提高耕地利用效益,稳定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永顺县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官网截图

一、严禁耕地抛荒弃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闲置、荒芜耕地。对零星抛荒丘块,由村组集体组织代种代管;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基本农田弃耕抛荒,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发放惠农补贴。

二、依法有序流转耕地。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无力耕种的承包户村组集体应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组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坚决杜绝耕地抛荒。

三、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植粮食作物,其他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确保稳住现有粮食种植面积。对虛报谎报种植面积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耕地执法管理。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五、落实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六、加大种粮扶持力度。加大对集中育秧、机插等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扶持力度,统筹资金,对较大面积连片的专业化集中育秧秧田、新购置的插秧机,在原补贴标准上进行累加补贴,对开展机插社会化服务进行作业补贴。

七、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各乡(镇)、村是禁止耕地抛荒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和措施,落实责任,抓好耕地抛荒治理,扩大粮食种植面积。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党政同责责任制,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耕地抛荒治理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分管农业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将加强粮食生产、治理耕地抛荒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要层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实行问责,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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