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试点实施方案
2021-05-10 17:27:52来源:花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阅读量:853
为促进花垣县农业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增强补贴政策的适地性和实现度,着力解决农业生产“一县一特”和精细农业发展所需机具购置补贴问题,根据《关于申报自主选择品目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湘农机产〔2019〕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品目选择
花垣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品目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果蔬烘干机、微灌设备。
试点品目机具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1.在全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之外,2018至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种类以内;2.试点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且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推广鉴定证书;3.适合我县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的产品。
二、补贴标准
试点品目机具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分类分档及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市场销售均价的30%。试点过程中,具体产品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按《湖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实施时间
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五、补贴程序
(一)发布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可行、可操作的品目试点方案,明确试点时间、试点品目、补贴标准等内容,将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州农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申报。面向全国企业采取自主申报、自愿试点的原则,原则上不少于2家。自愿参加品目试点的生产企业须向县农机主管部门递交企业营业执照、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检验报告复印件、承诺书(见附件2)等相关申报资料。
(三)现场演示。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新进补贴机具实行现场演示评价制度的通知》(湘农机产发〔2016〕18号)《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进补贴机具现场演示评价工作的几点要求》(湘农机办产〔2018〕1号),在本县范围内选择机具适用的乡镇做好试点机具的现场演示,报请州农机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监督,并对新进补贴机具的现场演示作出评价,形成书面的评价报告,确定是否纳入投档范围。
(四)组织归档。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管理办法(试行)》(湘农机产发〔2016〕55号),组织现场演示通过的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投档,对投档资料进行归档评审,审评通过后,集中公布归档产品信息汇总表。
(五)导入信息。县农机主管部门将补贴品目、补贴额一览表、归档产品信息表等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农机主管部门将归档评审通过的补贴产品信息导入全省购置补贴信息系统。
(六)办理补贴。县农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的补贴程序,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中办理补贴。购机者向县农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3),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其适用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购机。购机时一律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转账凭证作为附件存入购置补贴档案内(银行转账小票、电脑截屏打印、手机截屏打印皆可)。购机补贴人到县农机主管部门申办补贴时,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补贴产品购销合同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补贴受理点应对补贴进行核验,并及时公示申请补贴信息。
(七)补贴审批发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申办补贴资料及机具核查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机具公示无异议且核查通过的,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补贴人。补贴审批前,要对购机大户所购机具和重点监管机具进行复核。必要时,将对重点监管机具购置补贴额进行阶段性控制。购机大户办理补贴事宜,需经县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强化措施,抓好补贴政策落实。重大事项需提交本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二)县农机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把审批关、核查关,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廉政风险,确保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三)购机者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试点机具原则上2年内不允许转卖或者变更建设场地,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款,该购机者2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确需转卖或者变更建设场地的,需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批。
(四)参加自选品目试点的产销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且其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指定标准,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规定。参与自选品目试点的产销企业采取书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五)试点产品产销企业保证在补贴额达到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40%以上时,主动向州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备。如在机具核查过程中发现补贴额度超过销售价格40%而未向农机部门报备,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试点产品资格因生产或经销企业违法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自选品目设备补贴受理及机具核查均由县农机主管部门承接,乡镇补贴受理点不受理,由县农机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乡镇对补贴机具进行核查。
(八)本方案所拟定补贴标准最终以湖南省补贴系统为准。试点结束后,本实施方案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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