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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古丈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现房安置实施办法

2021-05-10 17:25:50来源:古丈县政府门户网站阅读量:13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拆迁现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古丈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现房安置实施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古丈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拆迁房屋进行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古丈县城市棚户区房屋安置,采取现房安置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

本办法所称现房安置是指征收部门通过向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券,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古丈县城区以政府集中采购房源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的安置方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工作;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指挥部等配合拆迁工作;县住建局及其公司、县房产局负责房屋集中采购、购房券发放、建设资金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收部门在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前,应填制《被征地人员入户调查表》,核实房屋拆迁面积、需安置人数、户籍及其他情况。

第六条 征收部门应当将安置房源张榜公布,供被征收人咨询和选择。公布内容包括安置房位置、数量、栋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价格等。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安置一次,不得重复安置。

第二章 现房安置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计算标准按县房产局委托的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执行。

第九条 选择现房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原房屋拆迁以户为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安置现房面积大于1:1.2的比例面积时,需拆迁户另行购买,购买价格按采购价格计算。

第十条城 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以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拆迁安置,购房券面积为征收部门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为准。被征收人凭购房券一年内在古丈县城区内政府以集中采购房源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

第十一条 安置房屋不含装修,契税由采购部门统一交纳。

第十二条 社会房源采购程序:

(一)县住建局向社会发布社会房源采购公告。

(二)古丈县城区内有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报名参加政府社会房源采购。

(三)县房产局根据报名情况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场和质量等部门登记注册,有三年以上的良好房地产开发业绩;

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3、供应的社会房源各项工程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4、社会房源安置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县房产局以公开方式确定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签订《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包括房屋套数、建筑面积、户型、销售价格、结算方式、房屋交付期限等内容。

(六)县住建局根据房源及贷款数额分批集中采购空置房。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购房券的制作、发放、回收与兑付,并建立购房券发放、管理、结算等相关制度。购房券参照票据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购房券包括被征收人身份信息、防伪标识、票面面积、发放机构与时间等信息。

购房券一式三联,分为存根联、购房凭证联、记账联。存根联留存县住建局,购房凭证联发放被征收人,记账联留存县住建局。

购房券有效期一年,超出有效期时限凭证作废。

第十四条 购房券结算方式。与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交房后立即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现房安置实施程序:

(一)提交申请。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同时向征收部门提出现房安置申请,填写《现房安置申请表》,征收部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二)发放购房券。经县住建局审核确认后,征收部门核实被征收入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现房安置申请表》、身份证明等资料,发放购房券。

(三)自行选房。征收部门和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选房时间安排,被征收人自行到政府以集中采购房源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安置房,凭本人身份证、《现房安置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凭购房券结算购房款。购房后,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结果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报征收部门和县住建局登记备案。

(四)财务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县住建局签订的《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安置方交接后单及购房券等资料与县住建局进行结算。

(五)资料归档。房屋交接后,征收部门将被征收农民房屋安置资料整理归档,送县住建局存档。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以现房安置方式取得的安置房,在县房产部门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为棚户区安置房。安置房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住建局及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将集中采购安置房销售、出租、违规分配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令退还安置房;安置房无法退回的,按确实应退还安置房时类似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追缴购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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