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2021-05-08 14:27:25来源:芝罘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47
为加强农村居委会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居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事项为农村居委会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农村居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主体:属于农村居委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居委会申请;属于街道办事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
三、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土地登记委托书、身份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证明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来源证明的,应当提交集体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具结保证书,并经农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五、农村居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日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申请日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
六、农村居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核、报批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限15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土地证书。
七、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申请,配合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八、本通告由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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