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21-05-08 10:54:24来源:吉首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8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建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第三条 本市城镇建成区外的农村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村规划,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先批后建、建新拆旧、一户一宅,安全适用、保持特色、生态环保”的原则。
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属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注重对自然、历史、文化、生态的保护,不得损坏古树、古道、古井、古建筑等历史环境要素。
法律法规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四、塑造村庄特色风貌(十二)保护传统风貌。切实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
第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市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本辖区建房户的审查、公示、申报工作,并负责建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协调及本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报告工作。
法律法规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宅基地审批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审批事项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吉首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7〕18号
第十四条 资料整理,上报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未列入近期建设征拆范围。
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县城、镇区、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区规划、集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提倡建设选址相对集中,避开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
法律法规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2019版本?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条 实行用地计划控制。农村住房建设新增用地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要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用地。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七)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第十一条 村民实施建房后,按规定应当退出原宅基地的,应当于新房建成后按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出原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退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及时组织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法律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和办事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别成立本级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机构,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分别对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初审和审核审批。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住房建设:
(一)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要申请原地改建或异地新建的;
(二)农村村民因结婚(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父子兄弟分户(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确需另建房屋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六)其他确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吉首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户为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父子兄弟达到分户条件且已分户,确需分居另建新房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搬迁,确需安排宅基地的;
(三)因国家建设房屋被征收拆迁,按照拆迁协议可以安排宅基地的;
(四)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五)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兴建的;
(六)原有住房破旧、原宅基地复垦需另选地址新建的;
(七)经批准,户籍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5年以上,且在原户籍所在地无宅基地的(须由原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建设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建设用地已列入近期建设征拆范围的;
(四)未达到分户条件的;
(五)将原住房(含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再要求建设的;
(六)原房屋因国家建设被征收拆迁,已实施货币安置、安置地集中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
(七)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八)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九)有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
法律法规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且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其他不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建筑房屋以两层半为主,最高不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法律法规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五、加强农房建设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十三)控制农房规模。农村住房使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面积标准,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第十六条 建筑造型、风貌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形成一寨一特色。
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十二)保护传统风貌。切实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不得影响国防设施及公路、铁路、水库、消防、管线、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道路、电力、水利设施、占用林地、影响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房屋的建设审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道路: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电力:建筑物距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水平距离,应与当地电力部门现场核实最大风偏情况,并征得电力部门意见后执行。
(三)水利设施:河道两旁20年一遇洪水位线内、距水库坝基底100米内、距中型排洪渠道2-5米内、距倒虹吸管2米内的土地均不得修建房屋。
(四)占用林地的应报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并签具意见。
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17条第十七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中国电力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一款所规定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在大坝、堤防上除禁止从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第十八条 建房户人数按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人员可计入户内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生;
(二)正在服刑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提交如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属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社区)重新安排使用的协议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表》,拟新建房屋选取的风貌图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法律法规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村内有尚可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各县市要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辖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村内有尚可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各县市要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辖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吉首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无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未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社区)收回。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应当依法适时召开村支(社区)两委会议或申请人所在的全体村民(社区民居)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情况,拟建住房的位置、占地类别、用地面积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在本村(社区)和所在的村民小组(居民区)张榜公布7个工作日。公布期满没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签具意见盖好公章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吉首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村(社区)初审。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社区)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表》。村(社区)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书记任主任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村民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社区)报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测,对用地性质、面积、位置、占地类别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改建、扩建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申请新建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置审核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批办理完结后及时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法律法规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到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时,应在施工现场悬挂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土地审批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朝向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住房建设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朝向、建筑风貌等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法律法规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宅基地审批的监督管理,建立乡镇、村(社区)审批管理机制,完善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严肃查处农村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及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耕地严重的乡镇(街道),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局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市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法律法规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本)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四邻关系。同时,应当按照有关配套设施标准,配建卫生厕所、污水排放、生活垃圾收集等设施,保持村容村貌的整洁。
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十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健全完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农村住房竣工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建房户主共同进行验收。农村住房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应当在6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是否符合乡村规划许可的内容。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八条 村民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不动产登记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建房土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建房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建房土地使用权的;
(五)其他应收回建房土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及机关人员妨害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填报假地类、索贿受贿的,由市纪委监委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本)》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无效,批准、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建成区,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建制镇的建成区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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