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通道侗族自治县关于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4-30 10:08:41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58
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重要载体,是持续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我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办发〔2016〕18号)文件及《关于切实做好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17件实事的通知》(怀办发〔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规模经营、资源增长、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的建设目标,按照“组建、改造、规范、提升”并重的工作思路,采取政策扶持、示范带动、服务创新等措施,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到2017年底,培育县级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20家。
二、示范标准
(一)家庭林场
家庭林场是以农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的林地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林业经营主体。
示范性家庭林场除了具备家庭林场一般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从事用材林经营的,经营面积要达500亩以上;从事竹林经营的,经营面积要达500亩以上;从事核桃、油茶等特色经济种植的,经营面积要达200亩以上;从事花卉、苗木和中药材种植的,经营面积要达100亩以上;从事林下养殖的,家禽年出栏达3000羽以上,牲畜年出栏200头以上,年养蜂100箱以上。
3.年经营总收入达50万元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带动效应明显。
4.经营的林地相对集中连片,依法取得林权证,从事用材林经营的应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
5.林场基础设施较好,林业“五新”应用推广能力较强,集约化、标准化水平较高。
6.具有完整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林业专业合作社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集体林地林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同类林产品有生产经营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成员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社员总数不少于50户,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2.能及时为社员提供所需的各类生产性服务,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产品统一销售率达80%以上。自办或参股加工流通项目,有健全稳定的产品营销网络,对本地相关农产品市场定价有较强的影响力。推进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逐步实现财会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及产品销售网络化。
3.开展标准化生产,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实行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制度,标准化生产率达100%。开展品牌建设,拥有“三品一标”。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将合作社生产的食用林产品纳入省级可追溯平台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利用信息网络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及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
4.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使用合作社财务软件做账,规范会计核算。规范设立成员账户,准确反映公积金、交易额等事项。
5.出资社员占社员总数的30%以上,单个社员出资比例不超过50%。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建立社务公开制度,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
(三)股份合作林场
股份合作林场是以原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村林业股东会或林业股份公司,通过创新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和民主管理等制度形成的;或是联户承包的林地林木,将林场面积、林木资产份额量化到户,建立健全股份经营管理制度组建。
1.有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村委会与股份合作林场的利益分配比例明确,全体村民均为成员,经工商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
2.财务独立于村委会、单独建账,配备会计人员;有办公场所。
3.林场管理人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村支部和村委会有权对林场各项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4.股份合作林场年经营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村委会和村民每年能够从股份合作林场中获得稳定的收入。
5.林场所做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村支部和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6.编制简易的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四)公司+基地+林农模式
1.采取这种经营模式的林业企业或公司应取得市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在林业一种或几种产业中有较大带动作用,资金雄厚,无不良信用记录。
2.基地经营面积达1000亩以上,对其他林农从事林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3.企业有与林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最低收购价格,严格履行协议。
4.基地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企业能够对林农开展技术培训,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
5.林农收入水平高于本县同行业农户收入50%以上。
(五)专业大户
1.从事用材林经营的,单户经营面积要达1000亩以上;从事竹林经营的,单户经营面积要达1000亩以上;从事经济植物种植的,单户经营面积要达500亩以上;从事花卉和中药材种植的,单户经营面积要达100亩以上;从事林下养殖的,单户家禽年出栏达5000羽以上,牲畜年出栏200头以上,年养蜂100箱以上。
2.接受过林业技能培训,有较高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家庭收入以林业为主,年均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
4.依法取得林权证,能够按照丰产示范标准开展经营管理,对周边林农带动示范作用明显。
三、扶持措施
(一)财政扶持。2017—2018年,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资金,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扶持,对获得县级示范性林业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林农模式的,每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获得县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获得县级示范性专业大户,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在扶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中,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享有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待遇。
(二)项目扶持。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涉林项目实施单位范围,支持有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知名品牌创建、开展森林认证、技术推广等项目,凡适合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单独编制经营方案,对经营面积达1千亩以上的,实行采伐指标单列。
(三)金融扶持。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全面推行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积极探索以林地承包经营权、竹林、经济林、林下经济产品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试点。中央财政安排的林业小额贴息贷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办理林权按揭贷款支付的森林保险费,由县财政予以50%的补助。
(四)注册优惠。放宽家庭林场出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注册登记条件,申请人仅凭申请书、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申办。对家庭林场实行“三免”优惠,办理登记时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非公司类家庭林场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税收优惠。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享受国家规定的对林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林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确保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可以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县持续深化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协调工作,把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工作列为对乡镇持续深化林改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各乡镇要把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持续深化林改的重要抓手;县林业部门要主动作为,当好参谋,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林业直通车”、宣传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等,引导林农创办和加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加大组织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选送一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者到林业大中专院校学习,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者掌握政策和经营管理技术,努力打造一批高素质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者队伍。
(三)提供优质服务。县林业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工作,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并积极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向上争取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充分发挥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把林业新科技、新品种及时推广应用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完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畅通产品销售渠道。
(四)培育典型示范。结合“深化林改推进年”活动,大力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典型示范培育工作,选择一批优势明显、运行流畅、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大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培育单位,通过加强指导、政策扶持等措施,促其成为全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典型示范。做好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评定工作,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及时总结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曲型示范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带动全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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