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新晃侗族自治县城西新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2021-04-27 10:17:47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新晃侗族自治县城西新区建设,依法保障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确保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等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西新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及附属设施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城西新区范围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界定。
实施征收工作前,涉及社会稳定的,应依法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家、省、市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指的征收安置部门,是指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 县发改、环保、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晃州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员会负责被安置户资格确认、人员登记、名单公示及维护稳定等前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并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拟征地告知后,征收安置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农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拒不确认的,征收安置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拟征地范围一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九)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十)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公告并听取意见,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听证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县征收安置部门应当组织征收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县征收安置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征收安置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安置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征收安置部门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其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征收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及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迁坟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晃州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处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第四章 房屋及其它建(构)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以选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及装修装饰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及装修的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依据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50%以上被征收人对其中一家评估机构无异议的,视为多数确定;没有得到50%以上被征收人认可的,则由征收安置部门在有评估意向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二)被征收人应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被征收人拒绝实际查勘,可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核、鉴定。
(四)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导致被征收房屋价值无法计算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标准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的业主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占地需要征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需要迁移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的,按工程造价经审计后进行补偿。征收土地前已废弃未用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测量标志、文物古迹的,征收安置部门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按规定处理。
征收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沙场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房采用货币安置、统规自建安置两种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一)货币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以被征收合法住房(不含非住宅类)的评估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然后奖励合法住房面积10%的价值部分,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
(二)统规自建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对所有集中安置户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集中安置、自行建设的原则(鼓励多户联建、委托代建)进行安置。在集中安置区内,每宗安置地非临街的规划面积不超过120㎡,临街安置地的规划面积不超过96㎡,一房多户新安置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原有住房用地面积的2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高不超过12个月。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四)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的;
(五)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
(六)征收农村村民非住宅房屋的;
(七)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予补偿不予安置的情形。
第十九条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l人增加补助费l50元。选择统规自建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过渡期间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l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700元;建筑面积超过l00平方米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元/月;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期限为9个月,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十条 自《拟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向征收安置部门申报,并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妥善处理租赁事宜;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应及时向征收安置部门申报,并妥善解除抵押问题;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解决,相关补偿费用依法予以提存。
第五章 安置地分配及安置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安置区规划必须符合新晃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及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区村民安置点规划,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指标。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安置地的取得及建设要求。
(一)资格审查。县征收安置部门会同被征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晃州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五天)。
(二)分配方式。按照房屋拆迁腾房的先后顺序,采取先腾先选的方式,分期分批抽签确定每户安置地。
(三)已经取得的安置地,原则上不能更改和互换,如确需进行安置地互换的,必须是在互换双方自愿(以文字为依据)的前提下,经征收安置部门同意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互换。
(四)征收安置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每栋安置房必须实行统一标高、统一楼层、统一格调、统一外墙颜色等要求;对不按安置区建设管理要求施工的,征收安置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造成的损失由安置户自行负责。
(五)房屋建成后经征收安置部门验收合格的,兑现执行规划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执行规划奖。
(六)为了确保安置区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安置区内取得安置地建房的安置户,从安置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的,执行规划奖减半奖励;三年内未建成的,取消执行规划奖。
(七)安置房建设有关审批手续(如: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房屋建设、房屋验收、房屋产权办证等),由晃州镇人民政府协助征收安置部门办理,税、费由征收安置部门承担,三年内未建成的和不按规划修建的,费用自理。安置用地的规划设计、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由征收安置部门负责。
第六章 搬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地的,经县征收安置部门验收认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奖励:
(一)支持征拆奖:主动配合工作,积极签订《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经验收合格后,属于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给予300元/㎡的支持征拆奖励;属于集中安置(统规自建)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给予100元/㎡的支持征拆奖励。
(二)执行规划奖:符合安置条件在安置区内建房的安置户,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给予200元/㎡的执行规划奖励。
(三)计划生育奖:农村独生子女户或两女结扎户(凭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经验收认可后,给予30000元特别奖励。
(四)对孤寡老人、五保户等单独立户且愿意采取公共租赁住房或民政集中供养的,以及残疾特困户(家庭有四级以上残疾的持证人员)按民政、移民、扶贫等相关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金的政策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土地、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伪造相关资料骗取有关费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执行。
4.新晃县城西新区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5.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7.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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