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石狮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全文
2018-07-13 11:49:28来源:石狮市政府网阅读量:2552
中共石狮市委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狮委〔2018〕59号)
2018年7月1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以及《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实行“一村一策”,不搞齐步走、一刀切。既鼓励大胆创新,又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做到稳慎有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5.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推进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盘活集体“三资”,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增加农民集体财产性收入,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选取部分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社区)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鼓励支持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与清产核资工作交叉同步进行。2019年,完成全市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社区)先行推进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2020年,全市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社区)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工作重点及进度安排
重点围绕“清资产、定成员、明份额、赋权能、建组织、促发展”等重点改革任务和关键环节,稳步有序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前)
1.抓好宣传发动。通过入户走访,召开村(社区)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小组长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组织开展“三个一”宣传活动(即给一封农民公开信、送一张动画改革宣传光盘、设立一个村级改革工作宣传栏),多渠道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农办,各镇(街道)
2.开展动员培训。召开全市改革动员暨业务培训大会,阐明改革的目的意义、任务安排和方法步骤。市、镇两级按照“分类指导、按需培训”的原则分级开展专题培训,重点抓好对基层党政领导、业务骨干的培训,确保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各镇(街道)
3.深入调查研究。结合镇(街道)、村(社区)实际,开展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与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治理机制等方面的调研,找准改革重点、难点以及改革亮点,形成符合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模式与路径,并排出时间表和路线图。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各镇(街道)
4.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道)要强化责任落实,指导各村(社区)成立工作小组,在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着手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实施阶段(2018年6月—2020年12月)
1.全面开展清产核资(2018年12月前)
(1)明确清产核资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三类: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滩涂除外)等资源性资产;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镇(街道)
(2)明确清产核资主体。成立以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与协调;各镇(街道)成立以镇长(主任)为组长,镇村干部、财务人员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指导与核实工作;各村(社区)成立由镇(街道)挂村干部、村干部、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群众认可具有公信力和威望的村民、熟悉村集体资产情况的老同志等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各镇(街道)
(3)有序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并拍照留存)、确认、上报”六个环节逐一进行。充分运用我市2010年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核资和村级审计结果,对全市农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全部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并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确需评估的资产,可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资产进行估价,或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结果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方可作为量化配股依据。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4)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5)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抓好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健全管理制度。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健全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农办,市财政局、审计局,各镇(街道)
2.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9年12月前)
(1)科学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在借鉴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聘请律师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督促村(社区)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问题。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必须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适当考虑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同时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农办,市公安局、妇联,各镇(街道)
(2)严格按照程序确认成员身份。村(社区)根据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调查、认定、汇总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应全程张榜公布。对身份确认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准确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信息,并报所在镇(街道)和市委农办备案。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各镇(街道)
3.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20年12月前)
(1)加强对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模式。重点抓好“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三项工作。一是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对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方法等事项,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并报所在镇(街道)备案。二是股权设置。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经研究决定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一般不超过总股本20%;集体股可用于处置遗留问题、补缴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最终的股权设置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公示后生效。三是股权界定。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和股权分配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经过协商讨论最终形成的股权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所在镇(街道)备案。对没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社区),且暂不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审计局、海洋与渔业局,各镇(街道)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总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股份合作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要合理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运行及经营机制,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组织治理机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完善治理机制,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重点抓好“章程制定”和“人员选举”两个关键环节。一是章程制定。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合理组成并设置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合理设计成员及成员代表参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议决事的工作运行机制,合理赋予成员及成员代表参与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经营的权利,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二是人员选举。依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成员代表,在制定及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选举办法的基础上,由成员代表大会进一步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做好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经营的人员安排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各镇(街道)
(3)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由农户持有。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及其用途,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主要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搭建农村集体股权管理平台,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股份信息登记、股权变动登记管理。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各镇(街道)
4.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常年开展)
(1)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明确村党组织是本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支持村自治组织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群众自治工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理顺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关系,接受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和财务管理机构的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现阶段由市政府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待上级部门出台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再予以重新换发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农办,各镇(街道)
(2)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集体资产虚置。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须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报发包方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在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注重保护集体经济成员利益,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维护、管理、运营权力;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各镇(街道)
(3)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根据《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狮委办〔2018〕64号)精神,采取盘活存量资产、挖掘潜在资源、异地建构物业、创新联合开发、发展物业经济等途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荒山、荒沟、荒丘、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没有经营性资产或经营性资产有限的村,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维护农民收益权,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海洋与渔业局,各镇(街道)
(4)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前提下,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扶持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各镇(街道)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狮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建立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部分成员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制度,由组长或组长授权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不定期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查。各镇(街道)、村(社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下村干部配合抓、村(社区)主干全力抓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每月要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统筹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程。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探索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支持财政项目资金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以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村(社区)和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待条件成熟时审慎研究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等政策,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泉州银监分局石狮监管办事处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专项工作经费(包括镇村专项补助经费、市级法律服务费、平台建设、宣传经费、工作经费)给予资金支持。专项补助经费由各镇(街道)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对改革工作中所需的法律服务机构,为确保参与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意愿开展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判,选取规模较大并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团队为镇(街道)开展法律服务;各镇(街道)从选取名单中选择1家律师服务团队,选择后由所服务的镇(街道)或村(社区)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各镇(街道)
(四)建立督查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镇(街道)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进度通报和督查制度,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并对进展缓慢的镇(街道)进行点对点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对进度连续靠后、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镇(街道),呈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对该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促进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各镇(街道)也要建立进度通报和督查制度,督促各村(社区)严格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和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效能办,各镇(街道)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矛盾纠纷调解处置预案,依法处理好矛盾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不出村。对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农办,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审计局,各镇(街道)
注:石狮市,隶属于福建省泉州市。市歌是《中国有个石狮》,市标是一只石狮子。位于福建省南部,东与宝岛台湾相望,南临深沪湾,西与晋江市接壤,北与惠安县、泉州市对望。辖2个街道7个镇:湖滨街道、凤里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蚶江镇、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永宁镇。面积160平方公里,人口31.7万。
石狮市是亚洲最大服装城、中国休闲服装名城、著名侨乡。地貌以台地、冲积海积平原为主;地势南高北低。气候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山有宝盖山、双架山,河流有梧垵溪、厝上溪、塘园溪、龟湖流域、下宅溪、大厦溪、洋厝溪、莲塘溪、西岑溪、莲坑坂溪。
石狮市旅游景点有闽南黄金海岸度假区、永宁古镇、姑嫂塔、六胜塔、镇海石公园、蚶江海防官署碑记、林銮古渡、永宁城隍庙、虎岫寺、朝天寺、洛伽寺、灵秀山森林公园、宝盖山风景区、再借亭、泉州港古建筑、金相院、祥芝国家中心渔港、永宁老街、永宁古卫城、茂险王主题乐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