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绥中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若干意见》印发
2021-04-21 10:18:14来源:绥中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68
2021年3月23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绥中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若干意见》(绥政发〔2021〕8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绥中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确保我县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修正)》等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市县相关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两层及两层以下建筑)。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可保留土地划拨性质的条件
国有划拨地上住宅及非住宅房屋转让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可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交国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
1. 经县政府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等项目的;
2.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4.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 属政府旧城区改造的地块;
7. 县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他情形。
无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件的、土地权属不清的,以及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三、土地收益收取标准
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收取标准:住宅按照基准地价的10%收取,商业按照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土地收益金额=所在土地收益收取标准×登记的宗地面积(房屋分摊土地面积)。
四、办理流程
为加快办理流程,方便群众办事,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划拨地上转让房屋是否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核,确定收益价格,由出售方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易双方携相关材料,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其他
本意见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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