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苏仙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通知
2021-04-15 17:26:15来源:苏仙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5〕5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4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26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三权分置”总体要求
“三权分置”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对于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意见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以“尊重农民意愿、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制宜”为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三权分置”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和深化农村改革创造条件。
1.严格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夯实土地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基础,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将农户自愿退回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统一整理后自主经营或流转经营;有权指导监督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签订规范合同并进行备案;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经农民集体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合理商定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并获得收益;有权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不得抛荒承包地。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保护二轮承包期间外嫁女等承包人员在承包家庭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后,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因承包农户或农民集体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等,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增加投入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鼓励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4.明确界定“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农户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要正确理解“三权”关系,科学把握“三权分置”内涵,将土地集体所有权落实到集体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落实到承包农户,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等工作,为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发展壮大创造条件。探索合理界定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创新符合地方实际、遵循市场规则、满足农民需求、促进农业发展的土地经营模式,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服务体系
1.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省、市规定的时间节点,按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机制,加快确权登记数据及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加快确权登记数据成果综合应用,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程序化、交易行为规范化、交易管理制度化。积极探索实现“资源”变“资产”的有效路径,将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与土地流转、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土地轮作体系、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等工作衔接配套,充分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逐步建立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衔接机制。
2.健全区、镇、村三级全覆益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区农经服务站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监管工作,依托现有涉农服务机构整合相关职责开展农村土地入股或托管、政策宣传、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收集、核报,合同履约监督流转等服务工作,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管权作价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坚持农民入社自愿、民主管理、农民亨利的原则,采用农民易于接受的分配方式返还土地租金或经营利润。在夯实公益服务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和支持从身土地托管流转等社会化服务机构。
三、规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流转程序
1.发布信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将集中规划布局的土地流转意向信息,报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初审,由区土地流转中心复审后,向社会公示流转意向信息。
2.资格审查。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具有流入土地意向的报名者进行分类汇总,对流转耕地100亩以上的主体,就其投资额度、经营状况、诚信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3.合同签订。流转可由流转双方自主洽谈,也可由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双方洽谈,或者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进行流转。流转过程应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4.备案管理。流转双方洽谈成功后,在镇(街道)农经站的鉴证指导下签署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并进行备案管理。原则上新地流转在100亩以内的到镇(街道)农经站备案,100亩以上的到区土地流转中心备案。
四、加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扶持
1.强化信贷支持。对合法流转合同进行备案管理,积极引导通过增信、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按程序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2.加强流转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机制。鼓励引导担保、保险机构开发土地流转合同担保、保险产品等。担保、保险机构可将违约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具有政府认可资质的平台公司等进行处置。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对流转双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受让方的审查,主要包括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查两个方面。符合流转条件的在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加大资金奖补。从2018年起,对农户入社率50%以上、期限5年以上、土地集中成片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由区财政给予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4.创新支农模式。鼓励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并以此作为股本,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的所有权、承包权、收益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5.保障用地需求。落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文件精神,保障农业设施用地供给。
6.引导有偿退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序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乡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自愿申请退出的,按相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7.加大招商引资。建立健全农业招商引资机制,培育农村土地流转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区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等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作用,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8.培育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活动,对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强、社会反响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重点培育,在政策、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经营收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和联盟。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五、强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日常工作由农经部门负责,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8年起,每年安排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专项经费,保障土地流转和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需要。
2.强化农经队伍建设。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区、镇(街道)农经队伍,夯实农村经管管理工作基础,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3.加强土地纠纷调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区级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主任,区政府办、区农业局、区农经服务站单位负责人为副主任,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镇(街道)、村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提高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及时有效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为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纠纷调处、仲裁等服务。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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