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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指导意见

2021-04-08 09:47:43来源:慈利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924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湖南省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就慈利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下简称成员身份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慈利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成员身份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应依法推进,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充分体现认定过程公平公正、认定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资格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应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认定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多数人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三)尊重历史。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历史,统筹考虑户籍地、居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义务履行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四)维护稳定。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应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身份认定的基本方法

慈利县本次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确定为2019年7月31日24时,作为成员身份认定的截止时间。每个自然人只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成员身份,不能重复认定,防止出现“两头占”。今后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取得集体成员身份。新增与退出人口原则5年一认定,与换届同步。成员身份认定以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为单位开展。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认定

1.原始取得:

(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农业生产队、生产大队的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农业人口;

(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本村(居)人员及其以后出生落户的子女(具有成员身份丧失情形的除外)。

2.法定取得:

(1)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及其子女;

(2)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及其子女;

(3)出嫁(含入赘)人员及其子女,不管其户籍状况,原则上优先在嫁入(含入赘)地认定。如果户籍仍在嫁出地且生产、生活并履行相应义务,而未在嫁入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认定的人员,可以在嫁出地认定;

(4)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居)出嫁(含入赘)人员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需在截止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居);

(5)自费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务工人员,企业为其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3.申请取得:

(1)原村(居)人员因经商、务工、购房、子女读书或因买户口办理“农转非”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但未招录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未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通过村(居)民主决策程序确认;

(2)因历史原因,具有多重户籍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村(居)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认一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本人书面申请,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认可。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一、二级士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不予认定)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经录用成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或离退休、下岗人员;

4.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居)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居)成员义务的人员;

6.原本村(居)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或已宣告失踪的人员;

7.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

(四)其他

本指导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各村(居)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村民自治法》,按照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召开村(居)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成员身份认定基本程序

(一)成立组织。各乡镇(新城区管委会)、村(居)成立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乡镇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所有班子成员及联村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分片负责,具体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开展本区域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各村(居)工作组,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每个认定工作组成员3-5名(单数),成员由村组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熟悉村情、公道正派的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组织实施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村(居)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情况,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公告7天后实施。

(三)调查摸底。村(居)对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汇总(按照附件格式分别填写申报表、摸底登记表、对举家外出的发放授权委托书、公示表、下发认定书、成员统计表)。成员身份实行实名登记,需由农户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

(四)三榜公示。成果汇总经村(居)工作组初审无异议后,报公安部门对以村为单位提供的户籍花名册进行单条或批量核查。进行第一榜公示。对一榜公示过程中群众有异议的成员,村(居)工作组要及时审查复核,取证核实,确认后拟定初步建议成员名单进行第二榜公示。二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两委汇审后,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正式建议成员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确认后,报乡镇(新城区管委会)产权改革办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终榜公示后,对成员身份认定仍有异议的人员,可提请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处理。

(五)确认上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完成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书面申请(附公示认定后的成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区管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备案确认。

(六)资料归档。县、乡镇、村(居)全面收集成员身份认定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花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一式三份。

四、成员身份认定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员身份认定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基础。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和及时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成员身份认定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发动。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县、乡镇(新城区管委会)、村(居)要广泛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增强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加强相关部门工作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切实形成改革合力。要及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技术规程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确保工作质量。县、乡镇(新城区管委会)、村(居)要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纸质资料等归档立卷工作,工作中要加强提炼和总结,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稳步推进。

(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成员身份认定发生纠纷时,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调解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慈利县乡镇村(居)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申报表

2.慈利县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摸底登记表

3.慈利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授权委托书

4.慈利县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公示表

5.慈利县乡镇村(居)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查结果通知书

6.慈利县村(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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