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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澧县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1-04-06 16:50:13来源:澧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6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澧县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明确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和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二)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1);

2.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2);

3.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见附件3);

4.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4);

5.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见附件5);

6.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6);

7.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7);

8.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8);

9.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9);

10.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见附件10);

11.地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11)。

(三)交房腾地奖。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纳入资金预算,由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县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项目征拆期限批复支付。

交房腾地奖5万元/户,设立3个期限。第一期限5万元,第二期限3万元,第三期限2万元,过期不予奖励。

(四)禁止性规定。自《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的;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流转的;

4.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的;

5.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的;

6.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手续的,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7.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的;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规范房屋拆迁安置

(一)房屋拆迁认定。房屋拆迁安置以农村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拆迁主体房屋为结构须达3.0米(木结构须达2.8米以上)、有门有窗的合法建筑。违章建筑和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筑不能认定为房屋建筑面积。

(二)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1.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楼安置、货币安置以及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四种方式(原征地拆迁已享受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重建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公寓楼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入住公寓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政府按规定给予购房补贴的安置方式。

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可采取公寓楼安置、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1)公寓楼安置。按照公寓楼安置相关政策执行。公寓楼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主体(不含偏屋、杂屋、棚屋)面积实行面积置换,货币找补。两者面积之差以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每户拆迁房屋主体面积240㎡以外的不再享受任何安置。

(2)货币安置。按3万元/户给予节约用地奖励。货币安置按拆迁房屋主体(不含偏屋、杂屋、棚屋)面积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每平方米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每户享受货币安置补贴的,不得超过240㎡。每户拆迁房屋主体面积240㎡以外的,不另行计算货币安置补贴。

(3)购买商品房安置。拆迁户自行选择购买本地商品房安置,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交易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按实际购房面积以400元/㎡的标准,向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申领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其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最多240㎡。申请购房补贴的时间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过期视同放弃。

3.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房屋拆迁安置。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重建安置的拆迁户,按合法住房主体面积(不含偏屋、杂屋、棚屋)计算建房补助费。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300元/㎡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含异地重建宅基地补偿),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支付。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含异地重建宅基地补偿)。每户住房主体面积240㎡以外的,不另行计算建房补助费。

(三)房屋拆迁安置资格认定。

1.工作职责。村(居)委会为房屋拆迁安置资格认定第一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为第二责任人,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为第三责任人。

2.工作步骤。

(1)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会同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对被拆迁的家庭人口、结构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资格审查的原始依据。

(2)县国土资源局报县征拆办同意后,牵头组织召开房屋拆迁安置预审会。预审会由县征拆办负责人、县住保办负责人、镇街主要负责人、镇街项目负责人、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共同参加。会议结果作为安置资格认定结果。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须安排专人记录。

(3)预审结果报县征拆办会审或备案后实施。县征拆办会审为终审。

(4)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对安置资格认定结果张榜公示,实施签约。

3.安置资格条件。

(1)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安置资格):

①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对住宅房屋拥有所有权;

②《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③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在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④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给予安置的其他情形。

(2)符合公寓楼保底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房屋主体面积(不含偏屋、杂屋、棚屋)须少于人均30㎡(公寓楼安置时保障人均30㎡的安置资格)。保底安置仅指公寓楼安置方式。其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指标:

①没有婚生子女(含收养)的合法夫妻;

②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青年;

③配偶一方在外地的。

(3)享受分户安置资格须符合以下分户条件之一:

①拆迁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无住房的(其中一个子女必须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与父母居住);

②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其中一个子女必须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与父母居住);

③拆迁户属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家庭的;

④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1年前办理离婚,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分割协议,对房产拥有所有权,户口仍在本地且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无住房的。

三、落实征地拆迁奖励补助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征费、工作经费、误工补助等支出的审核和下拨。以项目征地面积、拆迁户数、交地时间、工作任务完成进度为考核指标,综合算账,分期付款。省市重点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协征费。对参与征地拆迁的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给予协征费,净地交付后结算。协征费作为村(居)委会的集体积累和镇政府、街道办及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性经费补充。

协征费标准:镇政府、街道办每亩2200元;村(居)委会每亩1200元;国土所每亩150元。

(二)工作经费。对实施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及镇政府、街道办给予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净地交付面积和拆迁户数计算。

工作经费由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街道办会同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统管和使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支出。工作经费不足的,镇政府、街道办可用协征费补充;提前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节余工作经费可奖励给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补助发放按省市县相关文件执行。

征地工作经费标准: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每亩300元,镇政府、街道办每亩800元。

拆迁工作经费标准:每拆迁1个基本户,给镇政府、街道办工作经费10000元;对拆附不拆主的工作经费另行计算。对申请司法强制腾地的,给予县法院执行二局工作经费。其中,提前介入让拆迁户自行拆迁的,每拆迁1户给工作经费1000元;申请强制腾地立案后拆迁户自行腾地的,每拆迁1户给予工作经费20000元;组织机械依法强制腾地的,每强制腾地1户给予工作经费50000元。县法院执行二局工作人员不参与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和镇政府、街道办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分配。

(三)误工补助费。对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居)、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误工补助费。征地误工补助费按每亩600元的标准计算,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每户600元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参照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协调配合。县征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征地拆迁安置议事协调制度,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

(二)强化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团,对拆迁房屋结构类型、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类别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作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依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开展项目结算。省、市、县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资金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支出。对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强化政策执行。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强化骗补处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文件,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责任追究。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2.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3.在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确认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认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4.违反本通知前文禁止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5.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严明实施时限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澧县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组织实施的,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进入实质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4.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5.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6.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7.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8.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9.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10.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11.地上其它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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