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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清华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1-04-02 09:00:55来源:婺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21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华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O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清华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2011]20号)和《婺源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婺府办字[2012]1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通过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农民自身土地权利义务模糊,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登记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受法律保护。

2、便民高效原则。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为基层群众服务,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减轻农民负担。

3、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4、坚持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对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暂时划定一条工作界线,对争议区域只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

(三)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按上级要求,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进度安排:

12012816日起开始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力争10月底前全面完成;

22013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镇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320137月一12月底,分级上报数据,完成汇总并建立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系统。

二、依法确定登记主体

1、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镇农民集体。

2、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管。

3、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出具证明并公示,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权利主体。

4、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严格政策界定

1、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一村委会核实一调查人员核查一公示征求意见一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2、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下列土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3)除继承外的农村村民第二宗宅基地;(4)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5)“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

四、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工作、登记申请、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等。

(一)准备工作

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镇集体土地权属状况,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步骤、方法与措施,时间安排。组织队伍和召开动员大会。

(二)发布土地登记通告

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通告,具体由国土部门实施。

(三)土地登记申请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集体土地权利人发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申报通知单,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登记。原已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也可重新申请换发证。

2、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申请人的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的认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属于镇农民集体土地,由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镇人民政府代其申请;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的,由村民小组或其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的认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人分别为其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认定:一般为使用宅基地的本村农户户主,特殊情况包括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其他人员;按份共有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共同共有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3、拥有两宗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实行一宗地一份申请书,一份审批表、一张登记卡和一本证书登记制度。

4、土地申请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必须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村民小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四)权属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原则上以最新正射影像图或航片、地形图为基础图件,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如土地利用现状图、最新影像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到实地调查核实,经权属双方确认,签订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已签订有土地权属核定书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重签,只须在原权属协议书上标注重新核定的时间),绘制土地权属界线图。

(五)地籍测量

主要是调查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地类、面积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定》等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地籍测绘规范》等开展。

(六)宗地面积量算

地籍调查生成电子数据成果,由计算机直接量算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面积量算以第二次土地调查量算的村面积为控制。

(七)土地登记

权属审核分为初审、审核、公告、批准四个阶段。

1)初审:主要审查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等。经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

2)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人如果有异议,国土资源部门应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注记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上。各阶段的审核意见均须填写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

3)公告:经审核认为符合要求拟予注册登记的宗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村民小组的土地在村民委员会内公告,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在镇内公告,镇集体土地在县内公告并将公告送达有关土地权属单位。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注册登记发证。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八)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属及其有关内容,正式填写土地登记卡,同时填写土地归户卡和土地证书,并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者颁发权利证书。

五、外业调查

1、指界人的确定

各村和小组要指定符合指界人条件的人员来现场指界,并对没有疑问的指界结果现场及时签字盖章。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为该农民集体组织的村民代表(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或负责人等)。村小组农民集体指界人身份证明由村小组出具,村委会加盖公章;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指界人身份证明由乡(镇)政府出具。没有村民小组组长的实际工作中可由村委会指定指界人。

单位使用的土地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或负责人、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所有或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出席指界或由委托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界址认定

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及时并同时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指界人必须对本宗地的权属界线带全,特别是飞地和插花地不要遗漏,尽可能把界线带到现场实地。

指界时对宗地划分有度,不激化矛盾,对界线复杂的土地,如划分过细有可能产生矛盾的尽可能做共用宗地处理。

1)、下列两种情况,可不需重新指界认定:

1)对已确权登记发证或已签订边界协议,经复核手续完备,界址与实地一致,原地籍调查表上双方已签章的,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

2)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确定界线,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

2)、下列两种情况只需单方指界认定: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间的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2)以房屋外墙或围墙外墙为界的宗地与街、巷、路等公用土地相邻或与相邻宗地界址间距大于1.2米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单独指界,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章认定。

3)、对有争议的界址,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的,划定争议界线及范围作为争议宗地,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并在地籍调查表中说明,待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缺席指界

违约缺席指界的,以及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指界一方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或指界双方在指界后均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拒绝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以上两款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

l、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各村、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村委会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配合本镇工作的实施。在外业权属调查期间(2012816日—825日)各村挂钩领导干部要下到各村(居)指导村(居)支部书记组织挂点干部及各村组干部配合国土部门外业权属调查组工作人员,对本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进行调查核实。

2、宣传动员群众。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3、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每月5日前,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镇工作进展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权属调处工作。司法、国土、规划、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三)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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