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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凌河区2019-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2021-04-01 14:41:17来源:凌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846

2020年1月3日,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凌河区2019-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凌政办发〔2020〕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凌河区2019-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住建厅、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辽住建〔2014〕25 号)、《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锦住建委发〔2016〕176 号)及《锦州市贯彻落实<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锦委办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按照“六公开一监督”的分配工作制度,统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抽签抓房、分配工作流程。坚持分配过程、结果全公开,扩大透明度不留死角。

二、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凌河区城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凌河区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群体进行保障。

三、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凌河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凌河区城镇户籍(含凌河区居住证持有人),且居住1年以上的;

3.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7平方米的;与赡抚养关系人共同居住的,不视为无房户;

4.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

5.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或已被安置过按份共有产权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退出后满5年的;承租公有住房已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满1年的;

6.原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院退出满1年的;

7.因离婚导致一方无房已满3年的;

8.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的(但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转让房屋满1年以上的,符合本次分配条件);

9.一、二级残、重病、无自理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必须有监护人;

10.低收入家庭连续低保时间满1年以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锦州市2018年度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490元/年,32490元/年*85%=27616.5元/年,即2301.4元/月)以下。

(二)凌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

1.户籍为凌河区;

2.就业满1年以上3年以内的;

3.在锦州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的;

4.与父母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小于等于17平方米的;

5.工资收入低于区政府年度研究确定的标准,应发工资低于3600元/月的。

(三)凌河区外来务工人员

1.户籍地为我市城区以外在凌河区稳定就业的;

2.在锦州市城区内居住1年以上的

3.在凌河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的;

4.工资收入低于区政府年度研究确定的标准,应发工资低于3600元/月的。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模范、孤寡老人、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安排。

(五)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为唯一合法住房,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且有照房屋补偿金额不能在同等地段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商品房价格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以上条件年限以2019年10月31日为时间节点计算。

四、分配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共计96套。其中:动态管理退出房源29套(北美佳苑14套、城北家园15套)、商品房项目2%配建房源67套(东湖丽景23套、舒雅名苑27套、城北阳光尚品17套)。户均面积46平方米左右。

五、租金标准

按照《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物价部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等因素,实行市场指导价租金。在保证使用、维修管理基础上,按照微利的原则,略低于同等地块市场租金水平,不超过同等地段房屋市场平均租金的60%左右,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凌河区公共租赁住房非低保家庭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元。结合经济发展、市场房屋租金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六、分配程序

(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的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并由户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1.我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过社区申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提供无住房公积金、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等证明;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成员由工作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在入户调查表中标明工作收入证明并提供无工商营业执照、无车辆登记等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婚姻情况证明;

(5)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住房位置、性质、面积等),无房户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7)确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转让房产满1年以上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5)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父母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有、无房证明或本人出具房产证及户口本核定人均住房面积小于等于17平方米证明;

(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近3个月缴税证明等材料;

(7)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家庭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货币安置协议;

(5)申请家庭成员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于证明的提交原件,属于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后盖章存档上报。

(二)初审、公示

社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时限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在社区、街道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交市(区)不动产、车管、民政、人社、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核准、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各部门审查结果进行核准,并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15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登记,等待参加抽签抓房。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抽签抓房

1.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数多于现有房源数,由各街道按照分配指标分别在本街道组织进行抓阄,差额确定申请人住房资格。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数少于现有房源数,可直接确定申请人住房资格。全程由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2.在全区抽签抓房大会时,首先以街道为单位抓取街道顺序号,其次按照街道所抓取的顺序号依次组织各街道已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上台抓全区抓房顺序号,再次按照抓房顺序号在配租房源中抓取楼房号。全程由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3.申请人对所随机选取的房屋不能更改、调换。

4.对未能抓到楼房号的申请家庭,如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在下个季度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畴。

(六)签订合同、办理入住

经抽签抓房后确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接到入住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公租房所在小区入住收费标准缴纳租金、物业费、电梯费、水电气预存款等各项费用。

除不可抗力外,如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住房资格。

(七)归档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保障对象相关材料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七、管理措施

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措施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与房管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及租房押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该房屋的管理费用、房屋维修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由于对相关配套设施使用不当、拆除、破坏等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水、电、燃气和有线(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电梯费、供暖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低保家庭的物业费、电梯费由政府承担一半,供暖费按照市、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对于承租人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直接划扣。

(四)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仍按原廉租住房政策执行,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起,下个季度开始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五)合同期限为1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管单位申请续签合同、缴纳租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进行保障资格年审;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应当主动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约;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保障。

(七)维护及日常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收费、管理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九)退出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必须结清相关费用: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4.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6.擅自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7.故意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8.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9.承租人不在辖区内就业、服刑或死亡的;

10.违反政府其它有关规定的。

若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搬迁期满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周边市场价格(经评估确定)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租房。

租房押金在承租人在结清费用及修复相关设施后,经验收合格,予以返还。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八、法律责任

(一)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方案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的或者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变化后不申报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二)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方案规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已承租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方案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方案规定,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3 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由管理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

(五)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方案规定,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3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九、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凌河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区住建、人社、信访、审计、财政、民政、市场监督、公安和各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统筹安排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安排社区、街道和各单位专人负责住房保障分配工作,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分配工作管理体系。

组      长  马晓春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  郭  廓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  罗成立 区政府副区长

李子元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温海涛 区信访局局长

孙  成 区住建局局长

王宝顺 区人社局局长

高丽红 区审计局局长

李  微 区财政局局长

秦瀚譞 区民政局局长

闫红军 区市场局局长

谭世双 紫荆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勇 锦铁街道办事处主任

郜建友 龙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柳婷 康宁街道办事处主任

白  璐 榴花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建江 石桥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陆  辉 公安凌河分局副局长

魏志新 区民政局副局长

赵承楠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姜  涛 区低保中心主任

孙大力 区住房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区住房办,主任孙成(兼),副主任赵承楠(兼)、姜涛(兼)、孙大力(兼)。

工作职责:

1.区住建局(区住房办)负责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的全面工作。指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申请、审核、公示、收费和入住等工作。负责与市公积金、市车管所协调,核查申请人在我市有无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机动车辆登记等信息。

2.区民政局(区低保中心)负责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保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协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低保初审工作。负责协调锦州市民政事务中心对申请公租房家庭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3.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与市人社局协调,核查申请人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领取退休金等信息。

4.区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相关费用收取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5.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分配工作所需办公经费的筹集、拨付。

6.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接待和信访稳定工作。

7.区市场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8.公安凌河分局负责区住房办和各街道在分配期间的治安防范工作。

9.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核查申请人的房产信息。

10.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和民政、社保、司法所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并汇总本辖区保障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负责政策解答和信访稳控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责任到人,加强对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重点预防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不公。实行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区住建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开始受理申请时间以另行发布通知为准。

>>如有凌河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凌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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