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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戈阳县叠山镇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2021-04-01 09:24:13来源:戈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01

一、农村宅基地的定义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本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上饶市戈阳县叠山镇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截图

二、农村宅基地的权属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农村宅基地的取得

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在本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镇国土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各村不得以签订协议书等方式私自规划并安排宅基地。

(一)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户不得超过120平米;

2.没有将原有农村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

3.必须向本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获得该组织同意;

4.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村庄用地。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镇规划的;

2.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5.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6.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住房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7.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村民小组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8.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9.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10.涉及占用耕地的;

11.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12.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用地申请书(格式文件1份,内容包括已登记宅基地情况,家庭人口,户籍住址,现居住情况,申请建住宅用地面积、地类、位置);

2.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意见(经土地所有权人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需张榜公布10—15天无异议)(原件1份);

3.宅基地审批表(格式文件,原件3份。注:可到审批办窗口或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领取);

4.镇政府出具的意见(原件1份,注:需注明已登记宅基地情况);

5.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

6.村镇规划图件,并标明位置(原件1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宅基地建设报建程序

农村村民应当以依法取得的《弋阳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建房,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签署建房意见,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应根据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书到有关部门相关缴交税费。

村民在开工建设前应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或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并由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到现场进行基础轴线放线,未经放线核验不得开挖基槽施工。

农村居民建房应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可选用省、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的住宅方案,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

房屋竣工后15日内,申请人应向镇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和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宅基地用地验收。

五、宅基地的收回

符合下列情形的,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1.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2.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3.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4.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村小组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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