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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2021-03-31 11:33:23来源:云溪区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727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溪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居)民建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经依法批准的云溪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需要严格管控区域范围为准。

路口镇、陆城镇、长岭街道范围内一类控制区的村(居)民建房相关工作一并下放到相应镇、街道进行管理。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居)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及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区禁违办负责批后监管工作并参与村(居)民建房审批全过程;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村(居)民住房危房等级的鉴定;区公安局负责户籍审核确认;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建房资格审查、手续办理及审核审批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云溪街道负责建房户的资格审核及参与批后监管;其他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审批、监管和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房的条件:

(一)申请建房户的户籍和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为本村(社区)户口,且年龄达到法定婚龄的,享有本村(社区)集体土地使用权;

2.经依法批准,户口迁入到本村(社区)的村(居)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原户籍已注销且原户籍地的宅基地已被收回、取得迁入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龄达到法定婚龄。

(二)申请建房户的现有居住条件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无房户或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村(居)民仅有一处住宅且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或因灾毁需要拆除重建的;

3.因人口自然增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建房:

1.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予或将自留地(山地)出卖的;

2.已迁入户籍但未取得迁入地土地使用权的;

(四)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享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不允许分户建房。

第五条  村(居)民建房标准:

(一)每户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90平方米;

(二)所建住房高度每层不超过3.3米,屋顶隔热层前后屋檐空高不超过1.0米,非主要路段两侧并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建房户允许建设架空层,作为放置农具使用,架空层高度不超过2.2米;

(三)原有住房屋面维修改建应符合上述第(二)项控制标准并应按程序报批;

(四)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适用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控制标准。

第六条  村(居)民建房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房申请报告;

(二)初审表格(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制作表格,各镇、街道根据本细则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

(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四)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五)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六)张榜公示单及照片

(七)村(居)民小组和四邻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八)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

(九)需改(扩、重)建的需要提供原住房照片、危房鉴定书或因灾毁房证明。

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镇(街道)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村(居)民申请建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个人申请建房报告,填写《云溪区村(居)民建房申请表》;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在征求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代表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在本村村务(社区事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资料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对村(居)委会申报资料严格复核后,由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镇(街道)公章后报区禁违办,再由区政府组织禁违、自然资源、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联合会审、签署意见,最终以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允许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务(社区事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镇(街道)城建事务中心、村(社区)组监管人的姓名和电话、举报电话、限期完工时间等。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区自然资源局、区禁违办、镇(街道)联合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悬挂建设公示牌,镇(街道)应指定监管责任人,违反审批规定的,在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再施工。

(五)房屋竣工后,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90日内应到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八条  村(居)民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壹年内开工建设。到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壹年。逾期仍未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  我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须遵从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在规划居民区(点)以外零散建房。村(居)民住房困难的,应安排在规划的居民区(点)内,统一建设或统一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应根据统计的村(居)民住房困难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居民区(点)建设方案,加大推进力度。

(二)规划区范围以内村(居)民建房,应在规划的居民区(点)、自然居民区或原址上进行建房,并服从规划管理。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从事纯农业生产的村民,可在村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内申请建房。

(三)对依法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法安排进居民区(点)建设的,可按照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审批后,在原址上予以重建。

第十条  相关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解决住房困难村(居)民的“保障性住房安置、居民区(点)建设、D级危房和因灾倒塌房屋的处置与重建改建”等具体措施,并报区政府审批;在已确定实施的规划居民区(点)上村(居)民住房建设遗留问题,由各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研究拟定具体解决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把好住房建设审批关,坚决做到“七个”不批:临湖公路、炼化路、长江路、S301两侧非规划确定的居民建房点不批(自然村落延伸、填空补缺除外);分户新建住房位置不处于已审批居民点(区)方案及自然村落范围内的不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规划强控区不批;占用基本农田不批;建新不拆旧不批;不满足安全隐患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线、加油站、加气站等)安全距离的不批;未提交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的不批。

第十二条  村(居)民建房禁止违规毁林、挖山,占用耕地、水面,圈地打围墙;禁止在村(社区)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外申请建房;禁止通过出租(承租)、承包土地等“以租代征”方式违规建房;在城市近郊流转土地、规模建设农村公共或生产设施均应依法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属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原有住房因灾倒塌,因危房鉴定、报建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政策减免;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的危房鉴定存在异议的,可依法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在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溪街道所属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

一、云溪街道

洗马塘社区:蔡家组、大屋组、新屋组、刘家组、徐家组、抓埠组、方王组、茶埠组、陈家组、洗马组;

八一村:崔家组、曾家组、王冲组、丁家组;

镇龙台:三合组、石桥组、石塘组、三联组、汪家组、上高梁组、下高粱组、徐家组、新建组、四屋组、联合组、镇龙组;

槠木桥社区:管家组、朱家组、刘家组、吴家组、枫树组、新白羊组、老白羊组、九龙台组、菜园组、罗家组、熊坪组、洗马组、油榨组、刘冲组、云峰组、新塘组;

友好村:示范组、机匠组、何家组;

建军村:老屋组、新屋组;

新铺村:范阳组、新建组、陈家畈组、石堪组、新铺组、官山组、黄泥塘组、陆坡组、麻子坡组、茶园组;

凤台山社区:郭坳组。

二、路口镇、陆城镇、长岭街道范围内一类控制区的村(居)民建房相关工作一并下放到相应镇、街道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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