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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耕作管理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

2021-03-26 10:47:04来源:邵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47

第一条 为建立耕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长效机制,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产出率,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邵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耕作管理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棉、油、菜、果、药、烟、渔等农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除外)的水田和旱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抛荒,是指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没有种植作物的弃耕行为。耕地全年没有种植作物的属全年性抛荒;自然条件一年内适宜种植两季作物只种植一季,或者适宜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的只种植一季或两季农作物的,属季节性抛荒。

第四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负责辖区内耕地耕作的管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耕地行使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权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耕地使用的养护监督管理、中低产田土改造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价、新开耕地质量评定及后续培肥监管,为耕地耕作者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把耕地耕作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耕地耕作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耕地耕作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驻村干部和村干部为具体责任人。每年度7月底止,凡辖区内出现水田连片抛荒3亩以上,或零星抛荒耕地20亩以上的村,对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辖区内出现水田连片抛荒5亩以上,或零星抛荒耕地100亩以上的乡镇场,对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耕地经营承包者须严格履行土地经营承包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凡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土地发包方要责令其保质保量恢复耕地,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坚决禁止只用地不养地的掠夺式经营行为,坚决禁止弃耕抛荒。

第九条 完善耕地耕作管理机制,切实搞好土地流转。村、组对土地经营承包方要加强履约管理,实行耕地流转制度。凡无力耕作或举家外出务工的经营承包者,必须采取转包、代耕、租赁、托管、入股等方法进行土地流转,搞好耕地耕作。凡弃耕地抛荒2年以上者,立即中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发包方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等惠农政策,严格按照“谁耕种谁受惠、不耕地不受惠”的原则,由土地发包方将相关补贴发放给耕种者。

第十一条 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负责制止耕地抛荒行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耕地地力建设、生态建设和地力监测,并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财政、电力、政法、纪委监委、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耕地耕作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耕地耕作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适量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加强耕地耕作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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