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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0年修订版)

2021-03-22 11:05:14来源:西岗区政府办阅读量:551

2020年12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0年修订版),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0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深化总部经济核心战略,优化城区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具有西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西岗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经区政府认定的符合西岗区产业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一条 新设立的内资型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其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给予开办经费支持,最高100万元。新设立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注册资金(增资)的1%给予开办经费支持,最高100万元。实缴注册外资(增资)金额按同期汇率折算。

第二条 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缴纳房租(不含物业费,下同)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入住西岗区商务楼宇的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适用上述标准。

第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其对我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2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现有总部型企业升级为更大区域总部的,按照其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最高金额500万元。此条款与第二条不可兼得。

第四条 商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招商机构,每引进1家总部型企业,根据其引进企业新增经济贡献量的20%给予工作经费支持,最高50万元。引进大连市域外投资主体且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五条 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的商务楼宇,两年内出售、出租面积达到70%以上、且楼宇内在西岗区纳税的企业占楼宇总入驻企业数量比例达到80%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单位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经认定的商务楼宇,按照其楼宇内总部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主要领域的企业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给予经营管理单位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新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健康服务、创业平台、数字经济等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数字经济产业园、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特色街(区)因环境改造、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市专项产业资金的上述重点产业项目,按其获得上级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

第九条 新认定和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新增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中心或技术联盟的单位,按其获得市里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按其获得市里支持金额给予10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根据创新创业平台的运营情况,给予补贴,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平台追加支持。代理西岗区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当年数量达到3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支持,每增加10件追加支持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主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300万元的补贴。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企业挂牌的不同环节给予总额80万元的补贴,若挂牌后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按照上市条款给予差额补贴。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拟在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异地收购上市公司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西岗区,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对经济贡献突出的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后对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对区级经济贡献量分档予以补贴,最高100%。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10%。

第十四条 对经济贡献突出的总部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申请就读西岗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不受入学时间等条件限制,就近安排入学。

第十五条 对特殊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申请本措施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西岗区产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或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除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措施外,企业享受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以该企业对西岗区经济发展贡献为上限。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省、市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措施之条款如与过往政策文件相冲突,按本措施条款执行。本措施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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