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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南省《韶山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1-03-17 10:25:12来源: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阅读量:811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9月发布《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于2014年1月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湘潭市于2017年5月下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44号)。

韶山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二、出台意义

进一步加强、规范本市行政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包括宅基地上房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正确引导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城建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旅发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监察局、公安局、人防办、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市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修编;对宅基地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对违法用地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乡镇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农村居民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着力解决机制不顺的问题,让“看得见的管得着”。

(二)明确全市农村宅基地分类管理。共分三类区域进行管理,一类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及货币安置区、风景名胜区居民点建设禁止区及项目建设区域,原则上不批准除修缮之外的新建、扩建房屋;二类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及货币安置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居民点建设禁止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和集镇。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应严格控制其增量、占地面积、建筑体量及建筑风貌;一类、二类之外的区域为三类区域。三类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合理分配和调整。

(四)统一规划、实行奖补。加快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各乡镇组织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一定奖补;对采用规划部门提供的农村住宅建筑方案通用图集建房的农村居民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保障问题。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一定奖补;经批准新建且采用住建(规划)部门提供的农村住宅建筑方案通用图集建房的给予适当的奖补。

(五)重心下移、审批松绑。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乡镇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乡镇进行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将责任压实在乡镇,将国省规定的授权乡镇审批时效22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之内,未授权乡镇审批时效45个工作日减少到35个工作日之内。六是明确要求,规范程序。坚守“一户一宅”的原则,在申请建房时严格审核,分户和变更户主的情况进行明确。对我市城区、景区建房做出了明确。并对审批流程和时限进行详细明确。七是强化监督、追责问效。办法明确了村民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欺骗批准等违法用地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求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监管的职能。

>>如有湖南省、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韶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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