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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南《韶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2021-03-17 10:23:52来源: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阅读量:13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湘潭市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潭市发〔2018〕17号)、《韶山市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韶发〔2018〕2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韶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韶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文件起草背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既要把控方向、谨慎稳妥,也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

2017年,湖南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明确指出:科学确认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作出原则,并指导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协商确认成员身份,确保县域范围内相关政策基本一致。

二、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市农业局党组认真学习领会了中央、省、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学习借鉴了湖南常宁市、山东沂水县等地方改革的经验,经过党组会认真研究,形成了《韶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先是召开了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座谈会,又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海明同志带队带队在各乡镇召开了村干部、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共收集了60多条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5次修改。2018年11月我们将该意见稿送到湘潭市政府请求予以审核,湘潭又一次召开县市区和乡镇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该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和审核。根据湘潭的意见我们再一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由乡镇组成工作组对有争议的成员身份界定提出审核意见。经过多次的修改完善,形成了《韶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送审稿。2019年5月31日韶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五十三次会议同意《韶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审议稿)》,明确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经费,同时要求,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7月17日,中共韶山市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

三、文件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送审稿分为十五条,包括适应范围、时间节点、能否确认的人员分类、确认的程序等。

(一)基本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同时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

(二)适应范围和时间节点。本次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认定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村民组为单位,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是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最后时限不迟于2018年12月31日24时。

(三)主要内容

1、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阐述了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适用范围、时间点、原则和确认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概括了能否确定身份的积累具体情形,包括①自动取得成员身份的几种形式:原始取得、婚嫁取得、收养取得、随父随母再婚取得、政策性移民取得、协商取得;②不能取得成员身份的几种形式:死亡的人员、已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人员、迁入设区的城市人员、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自动放弃的人员;③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确定身份的九类人,包括出嫁到城镇、入赘女婿、蓝印户口等;④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人申请,可以确定为成员的八类人,包括服刑人员、服兵役人员、大中院校在读人员等;⑤户籍即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确定成员身份的十类人员,包括公务员序列人员、下岗人员、寄居户和空挂户等。

3、第十条至十二条阐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程序和其他事项,包括本次成员身份界定不溯及过往的利益分配等。

(四)主要工作步骤。

主要分三步公示:第一步是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按照界定标准和条件逐一核实认定、分类等级,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榜公示;第二步是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复查评议;因有异议未在第一榜公示的人员,应按本村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查证核实。对查实可予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三步是对第二榜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第二榜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提交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对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后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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