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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关于调整《阜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2021-03-15 10:46:14来源:阜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87

2020年2月26日,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阜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原《阜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予以废止,请按新方案贯彻执行。

阜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布局,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恶化、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县总体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类型和对象

(一)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禁养区的定义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三)划定对象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小区)常年出栏50000只以上。

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三、划分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学校等)、医院等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距离畜禽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内;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区域。

(四)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实施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实行关、停、转、迁,县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进行摸底核查,制定并落实关、停、转、迁计划。

(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后,报经县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内应向批准设立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自收到申请20天内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验收。

(三)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乡镇负责,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对治理工艺审核把关,同时要抓好治理项目的运行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对治理项目加强技术指导,配合协调,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发生“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五)生态环境、国土、农业、发改、财政、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快干湿分离、厌氧处理、有机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非禁养区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组织验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户治污工程相结合,做好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二)强化联合执法。衡水生态环境局阜城分局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开展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的联合执法。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查处和治理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规划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禁养区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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