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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5-07 11:56:05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473

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3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产品的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涉农知识产权;

(五)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六)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法院、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人行余姚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相应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等“五统一”的要求,组织管理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与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二块牌子,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资料审核、报送和组织开展权限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应接受上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余姚经济开发区不设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相关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林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产权交易规则,报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负责交易过程中资格审查、产权查档和变更登记等工作,并协助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标投标、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交易活动按照交易底价或评估价的大小,实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分级负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直接受理产权交易申请;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受理产权交易单项评估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交易申请;如当事人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提出产权交易单项评估价200万元以上的申请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应将该申请移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处理。

第十条转出(让)方申请流转或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让)申请书;

(二)转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流转或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出(让)标的物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物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转出(让)方的申请相关材料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受理,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在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网对外发布产权转出(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二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三)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转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出(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组织交易的,由分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并将每起产权交易结果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凭《产权交易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抵押等相关手续。

凡涉及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变更登记,市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出让、转让等。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单项评估价在5万元以上的交易,都应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场交易;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村集体产权转出(让)的,应当先将拟交易的标的物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同期同类型产权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价格。交易标的物的底价和交易方案,应当提交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个人产权转出(让)的,其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转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妨害转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转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出(让)、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分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免收服务费用。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余姚市,别名姚城、姚江,隶属于浙江省宁波市。市花是杜鹃花,市树是广玉兰,市果是杨梅。位于宁波市西北部,东与宁波市江北区、鄞州区相邻,南与奉化、嵊州接壤,西连绍兴市上虞区,北毗慈溪市,西北于与海盐县交界。辖6个街道14个镇1个乡:凤山街道、阳明街道、梨洲街道、兰江街道、朗霞街道、低塘街道;临山镇、泗门镇、马渚镇、牟山镇、丈亭镇、梁弄镇、陆埠镇、大隐镇、大岚镇、河姆渡镇、四明山镇、小曹娥镇、黄家埠镇、三七市镇、鹿亭乡。面积1501平方公里,人口83.73万人(2017年户籍)。

余姚市是姚江学派的发祥地,也是虞世南、王守仁、黄宗羲、蒋梦麟、余秋雨、沈君山等人的故乡。地貌南部为四明山区,中部为姚江平原,北部为滨海冲积平原;地势南高北低,中间微陷。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山有四明山、屏风山等,河流有姚江、钱塘江等。旅游景点有龙泉古刹、中天阁、龙泉石井、四先贤故里碑亭、胜归山摩崖石刻、黄宗羲墓道、四明湖、丹山赤水、河姆渡遗址、余姚芦山禅寺、余姚四岩窗、鲻山遗址、通济桥、舜江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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