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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5-03 11:32:03来源:凤阳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317

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城乡统筹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综合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其他资产资源;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交易的其他品种。

第二章交易服务机构

第六条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设置与职能。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设在县招标采购管理局,依托其所属的凤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增挂“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县域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负责复核经乡(镇、园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进行初审并经县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前置审核意见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是否具备进场交易条件;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交易数据统计和分析;并对乡(镇、园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公司、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公司、评估机构组织进场等相关工作,全县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第七条乡(镇、园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搭建与职能。

乡(镇、园区)依托为民服务中心,增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培训,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传上报、政策咨询等以及开展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乡(镇、园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与督促农村集体产权到当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引导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申请书(转出方);

(二)转出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五)产权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或作价依据;

(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出让方向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根据产权类型,乡(镇、园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出具前置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通过审核后,出让方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受理产权交易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上发布,征集受让方。

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接受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受让资格审查:

(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电子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公告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出让方与受让方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鉴证申请材料。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载明如下事项:鉴证书编号、交易品种、项目编号、出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标的情况、流转方式、交易方式、签约日期、成交金额、转出期限、备注等内容。

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八条涉及权属变更的,应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凭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标的底价,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标的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由农民自行确定,也可以自行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或交由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随机选择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的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交易。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美好乡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凤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凤阳县,古称“钟离”、“濠州”,隶属于安徽省滁州市。位于淮河中游南岸,北濒淮河与蚌埠市淮上区、五河县相望,东、南部与明光市、定远县毗连,西部和西北部与淮南市大通区、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接壤。辖14个镇、1个乡:府城镇、临淮关镇、武店镇、刘府镇、西泉镇、大庙镇、殷涧镇、总铺镇、红心镇、板桥镇、大溪河镇、小溪河镇、官塘镇、枣巷镇、黄湾乡。面积1949.5平方千米,人口67.4(2017年常住)

凤阳县地貌为北部平原、中部高岗丘陵、南部浅山。气候属北亚热带江北区亚湿润季风气候。有淮河、濠河、小溪河、板桥河、窑河、天河等8条河流;鹿塘、官沟、凤阳山、燃灯寺四座中型水库;花园湖、月明湖、方丘湖、老塘湖四面湖泊。旅游景点有韭山洞、禅窟寺、龙兴寺、明中都鼓楼、明皇陵、明中都皇故城、狼巷迷谷、卧牛湖和中国农村改革第一村——小岗村等。

凤阳是全国较有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明太祖朱元璋的家乡,是八仙之一的蓝采和的成仙之地,是庄子与惠子濠梁观鱼之地,也是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发源地。凤阳有中国花鼓之乡、中国帝王之乡、中国改革之乡、中国曲艺之乡、中国石英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中国树莓之都等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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