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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3-04 17:38:12来源:石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城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石城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问题,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根据《江西省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赣建村〔2019〕12号)、《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确认全面推进危房改造的通知》(赣农房字〔2019〕10号)、《赣州市农村危房改造主要政策》等有关精神,按照全县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按照提高脱贫质量、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不断健全完善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效。

二、工作重点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中的无房户或危房户,以及因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住房安全无保障的困难群众,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其住房安全得到保障。

(二)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进行再次排查,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危房鉴定;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住房,无论安全程度是A级、B级还是C级、D级,都要有规范完整的鉴定结果,其中鉴定为A、B级房屋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农村房屋安全等级A或B级”字样的铜质或钛金材质长方体(尺寸为28cmx20cm)标识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三)完善农村保障房管理机制,对全县888套农村保障房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排查,建立台账;凡排查出的问题,按照《石城县农村保障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措施,分门别类抓好整改,确保农村保障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组织开展2018年(含)以前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回头看”活动,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销号;着力整治“老人住老房”问题,凡存有老人搬回危旧房居住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范“回巢”现象反弹。

三、政策规定

(一)对象认定

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采取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复核“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予以认定;由农户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因灾倒房户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

(二)房屋认定

无房户是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户,采取村级评议、“乡村两级公示”等方式予以认定;由农户按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申报。

危房户是指其自有住房经技术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且无其他自有房屋的农户,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危险房屋鉴定要点>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2〕8号)有关要求,会同相应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实际对农户住房情况实施安全鉴定,按要求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

(三)改造方式

C级危房改造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价值的应拆除重建;严禁C级危房拆旧建新。

(四)改造标准

1.新建房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农村宅基地面积管控要求,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一层,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原址重建而原宅基地面积较小、不足60平方米的可建两层,但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农户自建房屋应同时合理制定设计方案,确保改造房屋满足户型和居住功能需求。凡超规定面积、超建筑层高的,一律取消其所享受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2.新建房屋应符合村镇规划和建筑风貌基本要求,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老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进行建设;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政策规定,引导搬迁入住新房的农户及时拆除旧宅。

3.严把维修房屋质量安全关。维修加固应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十五年以上安全期限。禁止使用补助资金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新建房屋应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居住功能、建筑风貌、室内外环境等设计和施工。

(五)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不得用于支持购买城镇商品房和敬老院建设;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政策的,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1.新建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灾倒房户,每户补助2.2万元;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每户补助2万元。

2.维修加固房屋每户补助5000元。

(六)资金管理

鉴于省、市并没有对县下达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县财政部门应视情统筹县本级财政资金和涉农资金,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新建房屋的,补助资金拨付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经验收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金拨付到户;维修加固房屋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部拨付到户;由县住建部门将核定的补助对象、资金进度款报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各乡镇要常态化开展好对“四类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和受灾户住房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须及时上报,经批准后须在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搬迁入住;乡镇组织自查初验,春节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二)质量监管

住建部门要加强农村建房管理队伍人员培训,做好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工作,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建房质量的巡查;乡镇要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做到事前介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农户自建房屋的,必须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合同或协议,房屋质量由农户、建筑工匠负主体责任。

(三)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建工程完工、达到入住条件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待县级验收合格后,在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的显著位置悬挂“二○一九年政府援建”字样和“民心图案”标识牌,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四)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档案资料应包括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附件1)、对象认定表(附件2)、质量检查表和工程验收表(附件3、4、5),农户(夫妻)身份证、户口簿,“四类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做好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检索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务必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危改办要结合工作需要配备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乡镇村的责任。对文化程度低、行动能力弱的困难群众,应主动上门帮助其做好补助资格申请及后续相关审批、建房、验收和报账等服务工作。

(二)深入宣传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操作程序、对象审批、实施结果、经验做法等相关内容。同时,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统筹推进

切实做好“四类对象”房屋质量安全排查、图集推广、工匠培训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科学进行调度,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不断提升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水平,持续巩固工作成效。

(四)改进作风

按照省市县作风建设工作部署,结合“五型”政府建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建设,主动作为、主动担当、主动服务,用过硬的作风狠抓落实。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专用电话,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解答群众咨询、处理群众信访,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营造社会各界、居民群众共同监督的浓厚氛围,着力打造人民满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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