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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慈溪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4-27 11:30:39来源:慈溪政府网阅读量:2096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慈党办〔201422号)

20143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交易。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六)符合规定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涉农知识产权;

(八)符合规定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法院、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农机管理站、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市农办、市农业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镇(街道)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与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套班子),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领导,镇级经发办(农办)会同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履行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推进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作为本市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定服务机构,为本市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接纳各镇(街道)申请的重大交易项目。

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作为本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定服务机构,增挂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镇级农交所”)牌子,为本镇(街道)区域内的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农机管理站、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定相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操作规则,同时做好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标、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五)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受理出让方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或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或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镇级分中心(农交所)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发布交易项目公告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交易规则组织产权交易活动。

交易成功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应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受让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出让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须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进行鉴证。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后,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凭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鉴证的《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等资料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出让、转让等。

第十五条农村个人产权价值按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妨害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为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对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进行交易的项目免收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村民(社员)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须是本人自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按《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211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注:慈溪市,别名三北,桥城,隶属于浙江省宁波市,因治南有溪,东汉董黯“母慈子孝”而得名。市花是月季,市树是樟树。位于浙东杭州湾南岸,东、东南接镇海区、江北区,西、西南连余姚市。辖5个街道14个镇:浒山街道、白沙路街道、宗汉街道、坎墩街道、古塘街道;横河镇、匡堰镇、崇寿镇、观海卫镇、龙山镇、周巷镇、长河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附海镇、桥头镇、庵东镇、掌起镇。面积1361平方公里,人口104.94万人(2016)

慈溪拥有悠久的青瓷文化,号称“海上陶瓷之路”发祥地,“南青北白”奠定中国陶瓷格局;也被称为“家电之都”,与青岛、顺德并称中国三大家电生产基地。地貌呈丘陵、平原、滩涂三级台阶状朝杭州湾展开;地势南高北低。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三山有翠屏山、达蓬山、五磊山、大霖山、老鸦山、东栲栳山;河流有淞浦、古窑浦、三十弓江、周家路江、快船江、公路横河、东横河等;湖泊有凤浦湖、灵湖、窑湖、白洋湖、上林湖、邵岙湖等。

慈溪旅游景点有白洋瀑布、白龙潭瀑布、十里梅花径、千丈岩、寺龙口窑址、彭侍郎祠旧址、刺史桥、桑家大厅、祖师洞、望海亭、金仙禅寺、月亮池、吴锦堂故居、杨贤江故居、马宗汉故居、孙家境祠堂、陈之佛故居、吴耕民纪念馆、峙山公园、白洋烈士陵园等。名人有东汉隐士严子陵、初唐书家虞世南、一代名家冯骥才、一代画师陈之佛、中国名家余秋雨、辛亥先烈马宗汉等。

>>如有宁波慈溪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慈溪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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