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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会昌县右水乡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21-03-04 17:22:05来源:会昌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56

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的总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会昌县人民政府

一、目标任务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尊重历史、维护权益”为原则,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基础上,结合“总调查总登记”和“依申请发证”两种工作模式,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以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益,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实现“应登尽登、能发尽发”,力争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乡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应颁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

全乡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在调查时点(2017年12月31日)内已完成确权调查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工作流程

依据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各村(居)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发证要求的宗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权利人提供完善相关材料后给以确权登记发证。登记发证基本的材料和操作流程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来源材料: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4.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2016年10月31日前的不提供)

5.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绘报告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技术单提供)。

6.公示的证明材料。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乡政府统一组织和统筹调度,乡自然资源所负责具体实施,并协调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调查数据支撑,充分发动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力量,按照“总调查总登记”和“依申请发证”相结合的模式开展。

(二)明确时间节点

1.2020年3月16日前召开全乡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大会,全乡上下统一思想,形成工作氛围。各村(居)在2020年3月18日前召集党员、小组长等召开村级工作推进会,传达布置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并迅速宣传发动。

2.各村(居)于2020年3月23日前完成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调查摸底工作(包括已取得土地权属来源的和符合补批条件可进行补批的),并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符合发证名单摸底表》(见附件2)于3月23日前报乡自然资源所。

3.对符合登记发证的农村房屋做到摸底一批、公示一批、发证一批,有组织、有节奏、有效率地开展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20%应发证的审核和资料上交工作,2020年4月底前完成50%应发证的审核和资料上交工作,2020年5月底前完成90%应发证的审核和资料上交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是乡自然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审核工作,并做好本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业务指导。配合乡政府开展是否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审查认定工作;配合各村(居)委会调处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引发的农村房地一体权属矛盾纠纷。并根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授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的代理,及时提供一次性告知、证书领取通知等便民服务。

二是各村(居)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各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调处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引发的农村房地一体权属矛盾纠纷;负责对房屋建成时间的认定和公示工作;负责对历史原因缺失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农村房地一体进行补充公告;配合自然资源所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审核;协助开展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审查认定工作。

五、明确有关政策

1.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且未改变现状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可不重新登记发证。

2.1986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建房,至今房屋未改建,未扩大用地面积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实际宗地面积和建筑总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可不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手续。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16年10月31止,已经依法批准的用地,且符合当时建房用地标准的,可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按实际宗地面积和建筑总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批准用地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注明;在以上时间节点内,用地未经批准但房屋已竣工,符合当时建房用地标准和补批条件的,按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批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手续,凭《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登记发证,可不再另发规划许可证。

4.2016年11月1日以后批准的,严格按《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农村建房暂行管理办法》(会府办字〔2017〕23号)文件精神规定的批准用地面积、层数和建筑总面积等要求执行登记发证工作,一般零散建房的,按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层以下,建筑面积控制在350平方米之内。超过标准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只调查统计暂不登记发证。

5.未经依法批准已经建成的个人建房:符合条件补批的,由乡镇按现行的规定办理补批手续后再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补批的,只进行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6.属新建且尚未建成的个人建房,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待竣工后再申请登记发证。

7.权利人涉及附属房和主房不在同一宗地的,若附属房经依法审批,可以申请附属房单独登记发证,但主房和附属房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政策及县政府规定的标准,并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用途,超过标准部分或未经依法批准的,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8.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9.涉及一户多宅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只对其中一处房屋登记发证,其他房屋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10.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参照《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规定执行。

11.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依申请登记为原则,以户为单位发证,发证主体为户主或家庭成员。

六、规范登记发证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虚假登记,严禁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涉及违纪违法的,将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6.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7.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异地重建后,原址未签订拆旧协议的,新建宅基地暂不登记发证。

9.土坯房易地改建、易地移民搬迁后,原住房需要拆除但未拆除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全面铺开登记发证是前期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的最终目的,也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集中体现,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村(居)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村(居)必须准确把握做好当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尊重历史、维护权益”为原则,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基础上,以有利于农村生活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兼顾过去农村宅基地与房屋管理的现状,以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和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为依据,稳步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各村(居)广播、村务公开微信群、户长会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农户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严格规范登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县财政已保障,各村(居)、村小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与“两违”整治等其他无关工作进行捆绑,坚决制止借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名义“搭车收费”,严禁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以任何名义违规收费或为“搭车”收费提供便利。

七、强化工作调度和考核

(一)加强工作调度

1.下达各村(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考核指导任务数(各村摸底上报后正式下达),每周通报一次各村(居)工作进展情况。

2.每周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对各村(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会议调度。一是听取各村(居)汇报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二是布置下阶段工作。

(二)严格工作考核

为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各村(居)和干部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考核,考核奖惩与干部个人绩效挂钩。按照4月10日前完成20%、4月底前完成50%、5月底前完成90%应发证的审核和资料上交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分三类村进行三次工作考核,其中一类村:田高村、右水村、中坝村;二类村:田丰村、梅寨村、田升村、下寨村;三类村:围背村、松林村、大庆村、大华村、梅丰村。

1.第一次考核(4月10日):各类村中排位倒数第一名且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村,平均扣除村干部绩效工资300元/人(具体每个村干部扣除多少绩效工资由驻村领导负责考核,人均扣除300元即可),分别扣除驻村领导、工作组长绩效工资200元,扣除村级办公经费1000元。

2.第二次考核(4月底前):各类村中排位倒数第一名且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村,平均扣除村干部绩效工资300元/人(具体每个村干部扣除多少绩效工资由驻村领导负责考核,人均扣除300元即可),分别扣除驻村领导、工作组长绩效工资300元,扣除村级办公经费2000元。各类村中连续两次考核倒数第一名的,另外再平均扣除村干部绩效工资300元/人(具体每个村干部扣除多少绩效工资由驻村领导负责考核,人均扣除600元即可),再分别扣除驻村领导、工作组长绩效工资500元。

3.第三次考核(5月底前):各类村中排位倒数第一名且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村,平均扣除村干部绩效工资300元/人(具体每个村干部扣除多少绩效工资由驻村领导负责考核,人均扣除300元即可),分别扣除驻村领导、工作组长绩效工资500元,扣除村级办公经费3000元。各类村中连续三次考核倒数第一名的,另外再平均扣除村干部绩效工资500元/人(具体每个村干部扣除多少绩效工资由驻村领导负责考核,人均扣除500元即可),再分别扣除驻村领导、工作组长绩效工资500元,对村(居)支部书记或村(居)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4.奖励先进:(1)各类村在第一、二、三次考核中排位第一名且达到进度要求的村,涉及到干部个人奖励与处罚对等。(2)各类村第三次考核中排位第一名且达到进度要求的村,一类村的奖励村级办公经费3000元,二类村的奖励办公经费2000元,三类村的奖励村级办公经费1000元。

5.对乡自然资源所的考核:按照乡时间节点,第一次考核县级排位前六名,则奖励乡自然资源所工作经费1000元;第二次考核县级排位前六名,则奖励乡自然资源所工作经费2000元;第三次考核县级排位前六名,则奖励乡自然资源所工作经费3000元。如三次考核时间节点在全县排位后四名,则进行对等的处罚。

6.对工作不负责任,因工作不实导致该发证的未办理发证的,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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