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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公开遴选土地出让、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2021-03-03 10:47:50来源: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阅读量:555

2021年1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定市满城区公开遴选土地出让、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满城区公开遴选土地出让、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推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满城区域内土地出让、征收评估机构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委托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以下简称满城区分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土地估价机构备案证明的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经营范围涵盖土地调查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遴选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满城区分局在官方网站发布遴选公告,对评估机构经营范围、资质或资信等级、业绩、报价等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组织专家评审打分,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分别确定3家以上土地评估机构和征地风险评估机构予以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有资格参与评估工作。登记备案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由满城区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满城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和土地出让、征收评估工作需分别在登记备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机构中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

第五条 满城区分局作为委托方,出具委托函,明确委托评估标的、目的和要求、费用支付的内容,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抽签活动人员职责分工

1.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抽签活动由耕保股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和征收评估项目抽签活动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2.抽签活动由满城区分局、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派员参加。满城区分局由以下人员参加:

(1)土地出让和征收评估项目:土地储备中心、纪检监察室相关工作人员。

(2)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耕保股、纪检监察室相关工作人员。

3.参加人员的职责分工如下:

耕保股或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主持抽签活动、负责会议通知、落实会场、抽签现场签到和记录、公布抽签结果;监察室工作人员负责对抽签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第七条 抽签操作程序及规则:

1.参加抽签活动的人员按通知要求按时到场并签到,评估机构未按时到场签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期抽签参与资格。

2.耕保股或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宣布抽签活动开始。

3.耕保股或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公布到场情况,宣读会场纪律,介绍本次风险评估所涉及批次地块的具体情况等内容,每介绍完毕一宗地须将其地块编号标签公开展示后投入抽签箱。

在同一期抽签中,如果评估地块数目小于参加抽签评估机构数目的,向抽签箱加入空签,抽签箱内标签数量应为参加抽签评估机构数目的倍数。

4.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抽签顺序。

5.按评估机构已抽定的顺序,抽取地块标号标签,每次抽取一标签并公开展示,抽中有地块编号标签的,即为中签,抽中空签的,即为不中签。

6.工作人员做好抽签现场全程记录,抽签结束后当场宣读抽签结果。

7.宣读抽签结果后,委托方向评估机构发出委托函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将风险评估所需材料交评估机构。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评估项目的名称、具体要求、时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并且不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

8.因特殊情况取消受托资格或评估机构放弃受托而需要更换其他评估机构的,依上述程序重新确定。

第八条 委托方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成果报告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评估机构应在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1)土地评估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收取;(2)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标准:参照周边地区的标准,结合满城区的实际情况, 50亩以下的,按照评估费5万元执行;50-150亩的,评估费按照6万元执行;150亩以上的,评估费按照7万元执行。

第十条 委托方的主要职责:

1.协助评估机构勘查现场,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执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必要协助。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在委托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评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评估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估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2.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估委托工作;

3.坚持公正、客观、诚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成果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及评估数据,应当严格保守保密。

第十二条 已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备案评估机构资格和抽签资格: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转让受委托项目的;

2.超过委托时限未提交工作成果,经委托方书面催办无正当理由5天内仍未提交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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