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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枣阳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4-25 11:26:09来源:枣阳市政网阅读量:1717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3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1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益。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含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枣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依法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农交中心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交中心的交易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集体房屋所有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七)农村集体的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八)农村集体的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产权。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市农交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在各镇(办、区)设立农交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可在市农交中心授权下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第七条枣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农业、减负、林业、畜牧兽医、农机、城建、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交易市场。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农业、减负、林业、畜牧兽医、农机等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则,报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农交中心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所有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有关部门准予产权转让的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农业、减负、林业、农机、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或身份证明;

(三)农交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农交中心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人的,可选择协议转让方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选择拍卖或招标等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经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达成产权交易一致意见并经农交中心审核后签订正式产权交易合同书,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登记、备案、过户等手续。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并按评估值确定标的底价。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交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农业、减负、林业、畜牧兽医、农机、城建、林业、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标的底价;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交中心或者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个人产权交易,经产权持有者委托,农交中心可参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枣阳市,隶属于湖北省襄阳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东与随州接壤,西与襄州区毗连,南与宜城为邻,北与河南省唐河县相连,东北与河南省桐柏县交界,西北与河南省新野县为邻。辖3个街道12个镇:南城街道、北城街道、环城街道;鹿头镇、新市镇、太平镇、杨垱镇、七方镇、琚湾镇、熊集镇、吴店镇、平林镇、王城镇、兴隆镇、刘升镇。面积3277平方千米,人口120万(2016年)。

枣阳是汉光武帝刘秀的故里,也是“中国桃之乡”。地貌以丘陵岗地为主,东北和南部丘陵起伏,中部和西北为岗地和平原;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气候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山有桐柏山、大洪山,河流有滚河、黑青河、小黄河、三夹河、莺河、淳河等。

枣阳市旅游景点有雕龙碑风景区、九连墩楚墓风景区、唐梓山风景区、熊河风景区、白竹园寺风景区、白水寺风景名胜区、凤鸣山生态旅游区、无量台风景区、玫瑰海风景区等。名人有汉光武帝刘秀、程克绳、黄火青、刘道玉、聂海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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