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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鸿塘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1-03-01 15:01:28来源:贵溪市人民政府阅读量:89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农村集体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鹰府办字[2011]167号)、《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农村集体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保证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贵溪市人民政府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的问题,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切实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党的农村政策,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农村改革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是: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三)主要任务

1、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加速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不小于1:1000比例尺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1:5000比例尺调查。

各单位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地选取调查方法,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

5、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

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

(4)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抽查、核查及验收;

(6)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总和上报;

(7)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的建立;

(二)责任分工

1、镇级

(1)实行镇长负责制,与各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责任状。组织本辖区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和确认;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

(4)负责本行政范围内社会稳定工作。

2、村级

(1)组织各村小组干部(或村民理事会成员)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村委会主任责任制,做好调查的指界确认工作;

(2)参与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协调工作;

(3)负责组织对本村土地确权后各村小组土地面积、土地分类情况的确认。

3、组级

(1)参与本村小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出席本村权属界线的现场指界确认,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2)参与权属纠纷协调工作,维护本村小组社会稳定;

(3)负责落实对已确认的本村小组土地面积、地类的划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申报土地登记。

(4)负责提供准确的村民户主名单及家庭成员组成,对宅基地一户一宅进行确认,对权属有争议的做好协调工作,对一户多宅等不符合建房要求的,提供户主情况。

四、工作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三)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纠纷土地做好登记,暂不确权发证。

(四)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五)全部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五、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勘(丈)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二)技术方法

(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提取村、乡(镇)、县(市、区)各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正射影像图(DOM)套合,制作l:5000比例尺调查工作底图,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正射影像图(D0M)上判读标绘界线,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

(2)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采用全野外实地测量1:500或1:1000比例地籍图的方法。

六、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进度安排

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经费、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和招投标等。

2、实施阶段(2012年2月—2013年6月)。2012年11月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5月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宣传

重点加强对村、组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调动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镇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强华 镇长

副组长:周启忠 人大主席

江建国 副镇长

洪端林 人大副主席

成员:杨振波 党办主任

徐开太 政府办主任

李学文 国土资源所负责人

周小敏 民政所长

彭建民 司法所长

郑勤丽 财政所长

郑元才 水保站长

徐风 农综站长

徐文华 林业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资源所,由李学文兼任办公室主任,邓天太、鲁红茂任办公室成员。负责综合协调、权属调纠、发证工作技术指导,分工负责发证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各村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技术保障

农村地籍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操作,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3、政策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

4、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2)建立工作调度和进度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各村要在每月1日前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

(3)建立农村土地权属调处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4)建立奖励制度。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单位,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

5、经费保障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20号)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经费和土地出让金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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