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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范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4-25 11:24:18来源:范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31

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范政文〔201738号)

2017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之间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资源向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种养能手规模流转;

(五)坚持农村资源股份合作,实行统一入市流转交易;

(六)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范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行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县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交易服务中心的产权交易品种: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八)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二手农用工具;

(九)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

(十)小型涉农项目;

(十一)履行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抵押贷款等。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县交易服务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

在各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由县交易服务中心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七条范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办、农业、财政、发改、金融、林业、国土、住建、水利、交通、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场;同时,相关产权部门在县交易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县交易服务中心做好产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农办、农业、财政、发改、金融、林业、国土、住建、水利、交通、工信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范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电子竞价的交易方式,应当在官方农村产权交易电子平台上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交易额在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可以向县交易服务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乡镇产权交易机构各交易品种的授权额度由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县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农业、林业、国土、住建、水利、交通、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交易服务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县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县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在县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交易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使用虚假手续、欺瞒等手段进行不实交易并获得《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县交易服务中心作废其《产权交易鉴证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农业、林业、国土、住建、水利、交通、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县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范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范政文〔201550号)同时废止。

注:范县,隶属于河南省濮阳市。位于河南省东北部,东北与台前县相邻,南与山东鄄城县接壤,北与山东阳谷县接壤,西南与濮阳县接壤,西北与山东莘县接壤。辖75乡:城关镇、濮城镇、高码头镇、龙王庄镇、王楼镇、辛庄镇、陈庄镇;杨集乡、白衣阁乡、陆集乡、张庄乡、颜村铺乡。面积590平方公里,人口50.4万人(2012年)。

范县是范姓、顾姓、秦姓、姚姓的起源地,古代晋楚“城濮之战”、齐魏“孙庞斗智”、“二十四孝”中有“四孝”等均发生在这里。地貌属于冲积平原,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河流有黄河、金堤河、孟楼河。旅游景点有毛楼生态旅游区、郑板桥纪念馆、颜村铺革命旧址、冀鲁豫革命纪念馆、中原万亩荷花园、丹朱文化遗址、闵子墓、苏佑墓、范武子墓等。名人有范武子、王观、吴隐之、唐章敬皇后、范中彦、郑板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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