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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各乡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2021-03-01 14:34:36来源:渝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77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19〕55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我区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渝水区乡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渝水区人民政府

一、调整范围

渝水区下村镇、珠珊镇(一类片区);良山镇、罗坊镇、姚圩镇、水北镇(二类片区);界水乡、新溪乡、人和乡、鹄山乡、南安乡(三类片区)区域内征收的集体土地。

二、调整标准

㈠土地补偿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不低于38900元(一类片区)、37900元(二类片区)、37200元(三类片区)。

2.林地、其它农用地每亩补偿不低于15560元(一类片区)、15160元(二类片区)、14880元(三类片区)。

3.未利用地每亩补偿不低于11670元(一类片区)、11370元(二类片区)、11160元(三类片区)。

㈡青苗补偿

耕地(含水田、菜地、旱地)的青苗补偿费每亩补偿2431元(一类片区)、2369元(二类片区)、2325元(三类片区)。

㈢地上附着物补偿

1.果树补偿

⑴以科学密植标准栽种果树的果园,按不同种类补偿,分别为:柑、梨、枣、杨梅投产果园为6000元/亩,未投产林为2000元/亩;板栗、葡萄园投产果园为7000元/亩,未投产果园为2000元/亩;其他类投产果园为5000元/亩;未投产果园为2000元/亩。

⑵房前屋后(含宅基地)零星果树补偿:已结果果树每株补偿90元(每亩超过65株的按6000元/亩),未结果果树每株补偿10元(每亩超过200株的按2000元/亩补偿)。

2.精养鱼塘补偿按2000元/亩计算。

3.国土“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人工高产油茶园补偿,投产油茶园为6000元/亩,未投产油茶园为2000元/亩。

4.花卉、苗木、药材搬迁补偿。

以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核机构审核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5.坟墓补偿。

新坟(3年以内)按2000元/穴、旧坟(3年以上)按1500元/穴计算补偿(含迁坟、安置地等相关费用)。

6.地上建(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7.严禁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果树、花卉、苗木等农作物。在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或政府作出拟征收土地决定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并自行处置到位;在已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的土地)上擅自栽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并自行无偿处置到位。

㈣征地协调费

征收集体土地按1500元/亩的工作协调费给乡镇办用于工作协调、误工、误餐补偿,征地协调费纳入征地成本。

㈤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公布的标准执行。

㈥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㈠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在用地报批时,按照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得低于6000元的标准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管资金账户,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

㈡做好新老标准的过渡衔接工作。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公布实施期间,已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但补偿费用未按本方案标准支付到位的,按本方案新标准执行。要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妥善做好新老标准的过渡衔接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被征地农民思想稳定工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㈢强化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市发改、财政、监察、自然资源、信访、人社、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指导各地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本方案自实行之日起,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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