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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2021-02-26 10:32:45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827

2020年4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路南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路南政办字〔2020〕2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路南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促进区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参保补贴范围

在路南区行政区域内,具有路南区常住户籍,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村人均农用地低于或等于0.5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三、基准日的确定

本《意见》实施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计算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本《意见》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批准本《意见》之日为基准日。

四、参保补贴方式

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未领取完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意见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个人。

五、参保补贴标准及补贴年限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截止到基准日,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补贴年限减去在单位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六、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补贴额除以计发月数。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加发养老金计发月数采取如下方案:

计发月数对照表

计发月数对照表

未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七、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区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征地报批前,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定账户。如征地未批准,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原渠道退还。

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工业用地为区片价的10%,其他性质用地为区片价的60%。

(三)风险基金。区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现行标准为75元/平米)中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所有被征农用地提取比例均为5%。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风险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解决,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风险基金解决,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区财政另行解决。区政府应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本着满足需要、略有结余的原则,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的提取比例。

八、有关政策衔接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二)被征地时,已在企业参保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依据本《意见》继续参保、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已在企业参保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据本《意见》享受相应的补贴,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

九、工作要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核收征地社会保障费、风险金;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登记、确认及公示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指导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社会保障费资金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区公安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区税务局做好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征地组卷报批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关。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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