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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井陉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2021-02-25 11:00:41来源:井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291

2019年4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井陉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井陉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用好土地政策,加快补充耕地节奏,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积极推进我县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实施意见》(石字[2018]26号)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实施的包括对未利用地的开发、废弃地的复垦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井陉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计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单位一把手和涉及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乡(镇)长组成。组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农业、水利、电力、财政等部门专家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监督指导全县占补平衡工作,协调调度重要事项,项目相关环节批文的下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业务指导,项目前期选址,组织立项、勘查、设计和预算编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验收资料的准备,土地变更调查,指标确认、信息报备等工作;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组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项目选址、设计及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对项目进行技术、质量验收;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审核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审核同意报领导小组批准下达立项批文;负责做好已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工作,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及资金监督管理和拨付工作,参与项目的立项、招标和验收工作;审计局负责项目验收时出具审计报告、验收后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工作;供电公司负责协助项目施工单位做好电力设施配套,及时做好项目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移交接管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并出具报告,对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提出指导方案,负责配合残次林地园地开发项目选址工作和树木伐移及其他相关工作;水利局负责积极配合做好河道、水库、灌渠等水利设施周边宜开发项目的选址及项目区水利设施认定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选址、日常协调和信访稳定工作,督促有关村村委会做好项目地上附着物清理、协调和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指导村委会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小组对项目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制定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以及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六条 实施方案中的项目,由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符合立项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项目建议书,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立项申请,行政审批局同意立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核。

第七条 经行政审批局审核同意立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察,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多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高标准、高质量进行项目设计,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上坡地等禁止开发区域予以扣除,以保证项目新增耕地率达到80%以上,新增耕地率达不到80%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持勘察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组应当对项目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到实地查看后,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后,领导小组应在一周内下达立项设计批准通知书。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达立项设计批准通知书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项目立项信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备案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申请项目立项信息核实。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立项设计批文下达的预算投资额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委托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财政局应及时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预算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行政审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招标方案,报行政审批局核准,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均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标准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工程化施工,最大限度的提高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比例。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并接受村民监督小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进行公示,便于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村民的占地、道路等相关协调工作,负责矛盾纠纷的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将经监理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验收申请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组织项目自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测量和工程量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自验报告,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并持全部验收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安排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组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专家组应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签署同意验收意见,专家签署意见后,领导小组应当在一周内出具项目验收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区内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实地复核,并出具项目复核意见后,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向省厅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后期管护

第二十五条 下达项目验收通知书一个月内,招投标的项目工程全部移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应督促村委会加强对新增耕地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管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后续耕种不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收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后,按程序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预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财政预算原则不低于3万元/亩。

第二十九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完成招标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合同约定分期拨付工程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拨付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80%,以避免项目单位因长期垫付资金影响项目施工进度和造地积极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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