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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星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21-02-25 10:04:48来源:庐山市人民政府阅读量:6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本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第四条严格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三)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

(五)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但未被征地的。

(六)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保障人员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政府核定,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委会初审。

(二)被征地农民不属于村集体组织的,由被征地单位依照前款程序对本单位被征地农民进行认定。

(三)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四)乡镇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七天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五)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统一按规定代为办理,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及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星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星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农业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开展认定工作。

第三章缴费补贴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被征地农民凭《认定表》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江西省(以下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09×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按月(季、半年、年)直接到县社保局或城乡居保局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下同),按以下规定参保缴费,财政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时男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往前补缴与逐年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缴费。一次性往前补缴的年限为15年减去本人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年限。以后年度实行逐年缴费,在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财政逐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为15年。此后,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再办理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0%部分),社保局根据开具的个人缴费凭证,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局,财政局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即政府应承担的缴费总额60%的部分)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应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按缴费凭证据实计算,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补贴金额按已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补贴,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局,财政局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到社保局,由社保局一次性返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第十四条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按缴费凭证据实计算,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缴费满15年止,补贴金额按已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补贴,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局,财政局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到社保局,由社保局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如被征地农民本人不愿选择按此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原参保缴费时间与按本办法参保缴费时间重复的,重复缴费时间只能保留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原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城乡居保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但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但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县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三)集体补助资金。

(四)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一)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部门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自2014年起由县政府分五年到位,但上一年度的缴费补贴资金须于次年2月底前拨付到位。

(二)2014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不得拖欠。

第二十三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本办法实施后,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每亩6000元标准(可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协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实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协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上述资金(含活期利息)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的单位。

(二)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将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局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公安、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加强督促检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按规定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县社保局和城乡居保局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存认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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