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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新昌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

2021-02-24 11:16:37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88

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重新印发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中心重新制定《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3年10月15日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昌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根据《绍兴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实施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

第二章  入市交易申请

第三条  转让人向中心提出入市交易申请时,一般标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新昌县国有(集体)产权入市交易申请书(附表一);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准予交易备案文件;

(四)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五)按规定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应提供评估报告;

(六)领导集体讨论确定的交易标的底价纪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拍卖入市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为入市交易申请书、法院裁定书、新昌县人民法院委托书、评估报告等。

村级集体资产出租转让应提交的资料为入市交易申请书、两委会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产权证明、公示证明、相关审批等。

转让人原则上应提供申请资料的原件供中心查验,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原出具单位的公章。

转让人应将有关标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中心,若有隐瞒,后果由转让人承担。

第四条  以下产权交易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的;

(二)房产所有权转让的;

(三)节庆冠名权、广告经营权、公交车(出租车)营运权等公共资源有偿转让的;

(四)水域资源开发权(如养殖等),景区开发权,山林、农田、荒滩开发承包权等自然资源有偿转让的;

(五)其他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第五条  中心对转让人提出的入市交易申请,初审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符合交易条件的,报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备案后,准予入市交易。

入市申请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在2工作日内提交中心领导审批;入市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转让人,资料齐全后2日内提交中心领导审批。

交易方式一旦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

通过拍卖、竞价或招标后交易不成,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转让人一般应填写《变更交易方式审批表》(附表二)提交中心审批,并报县公管办备案。

(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入市交易的答复。

第六条  产权交易方式有拍卖、竞价、招标、协议转让。转让人和中心根据标的情况确定交易方式。

经过2次拍卖、竞价或招标都只有1个求购人的交易项目,交易方式可以采用协议转让。

第三章  实施交易

第七条  交易方式采用拍卖方式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由转让人自行确定。

(二)转让人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机构确定后,转让人须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报中心备案。

(三)编制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由拍卖机构负责编制,经中心审查,并报县公管办备案。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文件在不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中心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审批。

(四)发布拍卖公告

司法拍卖和一般标的拍卖公告应在《今日新昌》发布,股权类标的拍卖公告应在省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所有拍卖公告应在中心网站同时发布。一般标的公告期不少于7日,司法拍卖不动产公告期不少于15日,股权交易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受理竞买申请

拍卖机构负责受理竞买申请并组织看样(标的展示)等相关活动。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求购人不足2名,根据实际情况,如需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或者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的,应报中心审查并备案。

求购人应将保证金汇入中心账户,持保证金收据参加报名。

拍卖机构应对求购人的报名信息保密。

拍卖机构应严密关注求购人报名有关情况,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做好预案,同时将情况报告中心,视情邀请公安等部门参加拍卖会并维持秩序。

(六)组织拍卖会

拍卖机构在中心指导下组织拍卖会。拍卖机构应视情至少提前1小时到交易现场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七)签署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八)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在中心网站上公告。

(九)签订合同

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转让人签订产权交易成交合同。

(十)退还保证金

买受人将成交合同送中心备案后,可以退还保证金;未中拍的求购人可以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交易方式采用竞价方式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委托竞价合同

转让人与中心签订委托竞价合同(附表三),并报县公管办备案。

(二)编制竞价文件

由中心负责编制竞价文件,并报县公管办备案。

(三)发布竞价公告

一般标的竞价公告应在《今日新昌》发布,股权类标的竞价公告应在省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所有竞价公告应在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五)受理竞买申请

中心负责受理竞买申请并组织看样(标的展示)等相关活动。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求购人不足2名,根据实际情况,如需重新发布竞价公告或者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的,应报县公管办备案。

求购人应将保证金汇入中心账户,持保证金收据参加报名。

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求购人的报名信息保密。

中心工作人员应严密关注求购人报名情况,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做好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心领导,视情邀请公安等部门参加竞价会并维持秩序。

(六)组织竞价会

中心工作人员应视情至少提前1小时到交易现场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七)签发成交通知书

竞价成交后,中心签发成交通知书(附表四)。

(八)成交结果公告

在中心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九)签订合同

买受人凭成交通知书与转让人签订产权交易成交合同。

(十)退还保证金

买受人将成交合同送中心备案后,可以退还保证金;未成交的求购人可以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交易方式采用招标方式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招标合同(附表三)。

(二)中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县公管办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一般标的招标公告应在《今日新昌》发布,股权类标的招标公告应在省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所有招标公告应在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四)受理投标申请和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根据项目交易实际情况,如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的,应报县公管办备案。

投标申请人应将保证金汇入中心账户,持保证金收据参加报名。

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投标申请人信息保密。

中心工作人员应严密关注求购人报名情况,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做好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心领导,视情邀请公安等部门参加竞价会并维持秩序。

(五)组织开标、评标

中心工作人员应视情至少提前1小时到交易现场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心根据评标报告将中标候选人在中心网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后,中心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附表四)。

(八)中标结果公告

在中心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九)签订合同

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转让人签订成交合同。

(十)退还保证金

中标人将成交合同送中心备案后,可以退还保证金;未中标人可以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交易方式采用协议方式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求购人将保证金汇入中心账户。

(二)在中心工作人员主持下,转让人与求购人进行洽谈,并签署初步洽谈协议。

(三)中心按规定向求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中心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买受人凭成交通知书与转让人签订成交合同。

(五)买受人将成交合同送中心备案后,可以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成交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七)签约日期;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部门有规范合同范本的,应采用范本。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与交易文件相违背,否则合同无效。

拍卖机构及交易双方在成交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合同等资料送中心备案。

在合同备案过程中,中心发现合同内容有错误的,应当责令交易双方改正。

第十三条  买受人(中标人)应按交易文件约定将成交款及时汇入转让人账户并付清相关交易佣金。

第四章  拍卖公司管理

第十四条  拍卖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心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心反馈拍卖信息,汇报拍卖情况;

(二)积极参加中心举办的学习培训等活动,提高业务水平;

(三)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拍卖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保密;

(四)在拍卖活动中接受中心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五)为中心指定的产权交易项目提供无偿拍卖服务;

(六)协助交易双方做好标的交割工作;

(七)其他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拍卖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以下条款的,中心将视情对其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并在中心网站曝光和2年内不得进入本中心交易的处罚:

(一)违反以下条款予以警告:

1、同一拍卖文件在备案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被退回修改3次以上的;

2、未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3、拍卖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送中心备案的;

4、拍卖公司工作人员违反中心管理制度。如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报名、到达拍卖现场,组织拍卖会的;未经过审批擅自发布拍卖公告的;

5、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的;

(二)违反以下条款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中心网站曝光:

1、拍卖文件在备案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被退回且不修正的;

2、拍卖公司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交易信息的;

3、在拍卖交易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4、发现拍卖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

5、在拍卖交易过程中发生重大差错并引起有效投诉的;

6、违反规定在场外接受国有(集体)产权拍卖委托交易的;

7、利用中心名义从事其它各项活动的;

8、与他人合谋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中心利益的;

9、1年内被中心2次警告的。

(三)1年内被中心2次通报批评并在中心网站曝光的, 2年内不得进入中心交易。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采用拍卖方式的,中心按规定向拍卖机构收取交易服务费;采用协议、招标等方式的,中心向转让人和买受人收取直接代理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用一般应在交易结束后1个月内缴清。

转让人如中途撤回交易项目的,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项目经公开转让,因客观原因未成交的,转让人再次向中心提出入市交易申请时,该项目的底价下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拍卖机构及交易双方在成交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求购人情况、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合同等资料送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备案后,中心工作人员应将交易资料及时归档,需归档的交易资料主要包括:入市交易申请资料、拍卖(交易)文件、求购人(竞买人)资料、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或中标通知书、初步洽谈协议)、成交合同和各类费用收缴及成交款缴退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进中心交易的其他产权交易项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P0201310173605136422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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