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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武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

2021-02-24 08:54:45来源:武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25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武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武办发〔2018〕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武宁县人民政府

一、准确把握政策法律底线

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社区性和封闭性的特殊法人,改革要求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可盘活的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这是体现成员收益分配权的一种特有权益,成员股东以“股权证”中实有股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合理确定量化资产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主要以经营性净资产和可盘活的资源性资产。

(一)集体经营性资产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或集体;

(二)经营性土地资源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和已确权的林地以及公益性土地资源、福利性土地资源外,其余的按面积量化到人,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三)无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土地资源的,根据成员、劳动贡献等因素,合理配置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系数,作为将来股权量化的依据;

(四)对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公益性土地资源和福利性土地资源,一般只登记产权,建立台账,制定保护性措施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

三、明确参与量化人员的范围

按照武府办字〔2018〕101号文件规定要求,通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定享有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资格的人员范围。

四、确定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办法

股权设置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股权设置类型可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实施改革的村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集体股与个人股之间的比例,集体股所占比例一般不得高于40%、个人股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也可以根据实施情况不设立集体股,集体只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设立集体股的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股权,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缴纳有关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区公益事业支出。

(三)个人股一般实行一人一股。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也可创新设置贡献股(卸任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军烈属、两参人员等)、扶贫救助股(智障、残疾、因病致贫、丧失劳动能力成员)、农龄股(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前为集体资产资源的积累和维护做出了贡献,承担了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建设发展的有关费用)等股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口股和其他股种比例。

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以家庭户为基本单位,编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情况登记表及其汇总表。股份量化标准、量化结果等需张榜公布5天以上,并留存工作照片。

五、明确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

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组织章程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的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执行。

(一)利润分配的一般原则。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实现的收益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公益事业支出,然后按量化后的股权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

(二)利润分配顺序。集体经济组织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一般按分配顺序:一是弥补上年亏损。二是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提取公益金,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三是集体股和个人股的分配。

(三)利润分配比例。按照同股同利原则,明确集体股、个人股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集体股份的所有权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由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章程制度管理使用。

六、确定股权管理模式

(一)股权管理方式。提倡静态管理,生不增、死不减,保持稳定。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静态管理模式,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管理办法,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对于子女分户的,应协商达成股份分割协议,并按规定程序对原户占有的股份进行分割,收回原股权证书,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二)股权变更方式。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对已量化的股权满5年以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继承、赠予、转让、有偿退出,但继承、赠予、转让、有偿退出均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方可办理股权变更。无其他继承人的“五保户”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予以注销并纳入集体股份额内。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强指导,督促各村(居)认真开展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工作,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二)规范工作程序。各村(居)要组建股权量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制定村(社区)股权量化工作方案过程中,务必坚持民主决策这一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同时既要规范操作,又要因村施策。规范操作就是把公平、公开、公正精神贯穿于股权设置与量化管理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村施策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三)明晰工作责任。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文件,明晰工作责任。如因徇私舞弊、人情折股、暗箱操作而造成集体或财政资金流失和侵害受益者利益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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