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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2-20 16:10:19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67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等精神,积极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金融和“三农”工作的共赢发展,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经营权,下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我县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农民贷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2014年,确保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新增5000万元以上,力争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继续走在省市前列。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与务实推进相结合。根据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三农”金融需求,探索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农村要素市场发展,推动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引导农村土地资源权属的价值实现。

(二)市场运作与风险可控相结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合理分散风险措施,科学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创新试点工作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顺利推进。

(三)统筹规划与试点探索相结合。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总结我县并借鉴其他地区农村产权融资试点的先期经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探索有效路径和方式,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深化试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鼓励承包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通过自发流转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的,均需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流转地块坐落位置、流转面积、四至、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需到所在村土地流转站、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乡镇、村要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和土地流转档案。土地流转合同可选择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也可到公证单位进行公证。

(二)培育收益价值评估机构

加快建立或引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引入竞争机制,科学制定评估标准,合理评估基准价值,出具价值评估报告。2014年,争取引进或建立2家以上(含2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建立或引进评估中介机构参照《中共长兴县委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委〔2014〕9号)有关精神进行奖励。评估中介机构经县农业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应统一认可其出具的评估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暂由县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和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预期收入等因素。

(三)规范银行贷款操作流程

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行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操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操作风险。

1.贷款对象。主要为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2.贷款条件。主要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一是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或投入10万元以上的,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殖业、现代休闲农业以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业项目;二是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的;三是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四是对符合农业保险条件的产业,原则上要求参加农业保险;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3.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工资、养殖等),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配套设施,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农业休闲等农业产业、土地承包费用的支付等。

4.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5.贷款期限。由贷款银行根据贷款用途,按照农业生产周期,综合考虑剩余承包期、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6.贷款利率。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综合其经营项目、信用记录、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要求执行贷款基础利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10%、其他金融组织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

7.贷款发放和归还。贷款银行要依据土地流转特点,合理设计信贷产品,科学确定还款方式,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适应性,以方便借款人为前提,合理选择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归还渠道。

(四)建立贷款风险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应该推行直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额度较大的贷款,可以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风险的,按实际损失部分的30%对其进行风险补偿,在县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每年累计补偿金额上限为150万元。同时,为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力度,建立专项奖励机制,每年由县财政按照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净新增额的千分之五,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直接经办的客户经理、审批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五)探索抵押物处置方式

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对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置:一是转让。依法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变更。依法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三是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诉讼。当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五是其它合法形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法院、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人行长兴县支行、银监办、金融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长兴县支行,负责日常协调及推进工作。

(二)明确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

人行长兴县支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牵头起草《实施意见》、修订《贷款管理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完善实施细则、深化抵押贷款业务;向上级行争取专项政策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支农再贷款。

县农办:配合人行长兴县支行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指导和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牵头探索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下逐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

县农业局:配合人行长兴县支行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牵头推动引进或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指导和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下逐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

县林业局:探索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配合县农业局做好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价值评估工作。

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修订《贷款管理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完善实施细则、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县银监办:会同相关部门修订《贷款管理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完善实施细则、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深化试点工作推进经费;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配套奖励政策。

县法院: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在发生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债权诉讼时,稳妥处理金融纠纷,简化处置程序,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工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对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合同当事人请求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协助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金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初审;根据县农业局授权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他项权证登记及管理。

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本《实施意见》和《贷款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分别制订完善本系统内实施细则,拟定推进方案,加大推进力度。

涉农保险机构:负责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农业风险保障作用。

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行长兴县支行、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长兴县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附件

长兴县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史会方

副组长:王利群许哲陈爱忠

成  员:张新江(县法院)

张汉新(县农办)

李丰红(县财政局)

吴伟亮(县农业局)

叶维贤(县林业局)

朱建华(县金融办)

郭正江(人行长兴县支行)

王水荣(县银监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长兴县支行,郭正江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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