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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21-02-05 09:49:51来源: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阅读量:703

吴公管办〔2020〕2号

关于印发《吴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规范化交易,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吴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吴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吴兴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30日

吴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吴兴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吴委办通〔2013〕14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便函〔2020〕5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吴兴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资源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交易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吴政办便函〔2020〕5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五不变”原则,即:交易资产所有权不变、交易合同签订主体不变、交易款追收责任不变、交易收益分配制度不变、交易资产后续管理权不变。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高新区、乡镇(街道)交易分中心(以下统一简称为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大型农业设施、机械装备等经营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鱼塘、耕地等经营性集体资源经营权;

(三)城乡一体新社区中区域位置优越的宅基地有偿选位权;

(四)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相关资产资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契约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网络公开竞价,支持并鼓励村集体将资产资源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交易;

(二)招投标;

(三)拍卖;

(四)公开协商;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采用网上交易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竞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

对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竞投,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到场参加竞投的受让申请单位(人)不足2家的,申请交易村可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招标(降低条件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若重新组织招标后只有1个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以不低于底价成交。

对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招商引资捆绑项目等特殊情况需采取定向、协议方式交易的,须经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原则上全部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单项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底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高新区、乡镇(街道)分中心交易。租赁年限超过1年的,单项底价按照项目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九条  交易中心建立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库;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三章   网上交易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申请交易前向所在高新区、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审核: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表(转让方)》;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及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决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评估材料等。

审核通过后,除上述资料外还须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一)《网拍申请表》;

(二)《竞买公告》;

(三)《竞买须知》;

(四)《标的物介绍登记表》;

(五)其他材料,包括标的照片、标的视频(非必须)、《委托合同》(如有)等。

上述材料通过政务协同平台提交,电子归档。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需经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高新区、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需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村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一条  发布信息。交易中心受理后在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竞买公告,并在吴兴区公共资产网络竞价平台上将标的进行上架。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竞价之日止,一般不少于7个自然日。因修改部分竞买条款导致影响竞买人报价的,应推迟竞买时间。

申请交易村村务公开栏和标的物实地应同时发布交易信息。

竞买公告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须委托方(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区、乡镇(街道)和区公管办同意后方可暂停或终止。

第十二条  组织竞价。竞买人完成线上保证金的提交后(通过支付宝冻结,竞价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标的额5%),在规定的出价时间内,登陆竞买页面进行自由报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拍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每次报价不得低于已经确定的加价幅度;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阶段,此阶段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若限时报价周期内有新的报价出现,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最后一个限时报价周期结束没有新的报价出现为止,则竞价结束。

竞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此次网络竞价流拍。交易中心向委托方出具《流拍通知书》;流拍标的重新上架需降低转让底价的,需经过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新上架。

第十三条  交易确认。竞价成功后,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申请交易村村务公开栏等信息平台和场所应同步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向委托方(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成交报告。

出具成交报告前,买受人在线通过阿里拍卖竞价服务系统完成软件服务费的缴纳。收费标准如下:

系统成交价(人民币)    收费标准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系统成交价金额的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系统成交价金额的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系统成交价金额的0.5%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系统成交价金额的0.2%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出具《成交报告》后,竞得标的物的竞买人报名时冻结的保证金作为标的成交价款入账委托方账户;

未竞得标的物的竞买人,报名时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原路退回;

标的流拍的,收回标的,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原路退回。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出具《成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并到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申请交易村拒签合同的,向买受人赔偿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买受人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申请交易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村重新组织交易的,所需费用由该买受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进行尾款支付。

第四章  线下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网上交易条件的项目,交易中心原则上不受理线下交易。

第十六条  申请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申请交易前向所在高新区、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审核: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表(转让方)》;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及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决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价格评估材料等。

审核通过后,除上述资料外还须向交易中心提供招标(拍卖)公告、招标(拍卖)竞价文件等资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需经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高新区、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需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村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七条  审查受理。交易中心应当对申请交易村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

第十八条  发布信息。交易中心通过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申请交易村村务公开栏和标的物实地同时发布交易信息。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提交竞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7日。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因修改部分竞买条款导致影响竞买人报价的,应推迟竞买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须委托方(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区、乡镇(街道)和区公管办同意后方可暂停或终止。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受让申请单位(人)于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在交易现场提交报名资料,业主组织实行现场审查: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申请表(受让方)》;

(二)《受让方交易资格审查表》

(三)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申请单位(人)应在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低于标的额5%(视具体项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不得挪用。保证金不接纳现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在竞价文件中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在确定中标后,未中标单位(人)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支付首笔款后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组织交易。申请交易村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组织现场交易。交易中心和相关监管单位现场监督资产资源交易行为。

无受让申请人的,应另行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现场确认书》,交易结果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村务公开栏等信息平台和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在公示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申请交易村拒签合同的,向中标单位(人)赔偿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中标单位(人)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申请交易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标单位(人)负责赔偿,村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该中标单位(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资料归档。交易中心和申请交易村整理资料归档。

第五章  见证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版本由交易中心统一提供。

交易合同备案后,交易中心提供交易鉴证书面材料。

需要公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线下交易时,必须有下列人员在场见证监督,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纪委、农经、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人;村干部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标的物座落所在组社员(股东)代表等,申请交易村监督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线下交易时,申请交易村的村民均有到场监督交易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政策法规解释。交易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线下交易提供场地和交易程序监督。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结果公示前,各方工作人员对受让申请单位(人)的相关申报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如有发现泄密现象,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进入两级交易中心私下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请求,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相关名词释义:

(一)本细则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通过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由出价最高者获得交易标的,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交易行为;

(二)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受产权方委托承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本细则所称的竞买人,指参加竞价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细则所称的买受人,是指竞价时间截止后,最后报价有效,竞得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吴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吴农林〔2015〕10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湖州市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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