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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意见

2021-02-05 09:20:01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38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机制,规范有序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产业振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大力引导经营权有序流转并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工作目标。实现土地有序流转,鼓励整村整镇流转,推进集中连片流转,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力争到2022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率达到75%以上,其中整村流转率达到60%以上。以土地流转规模化产业化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形成一批导向清晰、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土地适度流转示范区片,打造一批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流转操作模式,以土地流转为驱动实现强村富民的美丽新画卷。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完善基本经营制度原则。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强化家庭经营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保护、政策引导手段,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三是坚持产业导向、规模适度原则。围绕市、镇两级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主导产业区域布局, 循序渐进引导土地流转,科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使政策措施符合生产实际,获得群众认可,取得实际成效。

二、工作机制

(四)健全引导土地流转奖励机制。

1.新增集中连片土地流转面积补助。土地集中连片,是将农户零散耕种的承包土地,经过整合形成一块整体,以出租或转包等流转方式,由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主体经营。界定连片标准,原则上区域内农户零散耕种的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流转总量的5%。对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流转,符合土地集中连片条件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及签约期限5年(含)以上的新增土地流转面积进行补助。

(1)集中连片面积100—300亩(含),对种植粮食的,按照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种植果蔬、杭白菊等其他农业经济作物的,按照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资金补助。

(2)集中连片面积300亩以上,对种植粮食的,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种植果蔬、杭白菊等其他农业经济作物的,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资金补助。

2.鼓励土地整村流转。对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流转,符合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签约期限5年(含)以上,首次土地流转率达到80%以上的村,对种植粮食的,按照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种植果蔬、杭白菊等其他农业经济作物的,按照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资金补助。

3.农用地流转综合奖励。当年度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的土地面积和其中流转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面积均不低于上年度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奖励,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下述(1)、(2)条件的,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1)土地流转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每年每亩给予50元的奖励。

(2)符合市、镇(街道)两级农业产业规划的,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的,属省级农业发展平台的,每年每亩给予100元的奖励。

上述补助或奖励资金,各镇(街道)应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其流转面积均不含用于种植草坪、有偿退出和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流转土地面积。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的流转土地面积不享受上述补助或奖励。

(五)健全土地流转规划引导与审核机制。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流转土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特色现代精品农业。引导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实施农业项目时,符合现行桐乡市现代农业产业规划、市“两区”规划和镇(街道)农业产业规划。镇(街道)和村应对有意向进入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一是流转土地拟实施项目是否符合现行农业规划、粮食功能区规划及管护等农业发展规划;二是流转土地拟实施项目是否与区域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规定相匹配;三是拟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资金支付能力、履约能力、诚信守约情况及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等。

(六)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共担机制。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稳步推进,流转规模扩大,各种潜在风险不断显现。为防范拖欠农户土地租金,拟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金制度。镇(街道)土地流转风险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上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不含到期后继续流转的)50元/亩的标准安排。二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市财政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的30%标准提取。镇(街道)统一建立专账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机制,切实保障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

(七)建立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土地流转费以人民币计价和实物折价两种方式,考虑到物价波动因素,建议以实物折价(按市粮食部门公布的稻谷收购价折算)确定为宜。从保证农民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出发,实行土地流转指导价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各镇(街道)也可根据土地种植作物、地力、基础设施等实际情况,拟定公布本区域土地流转指导价。

(八)建立土地流转退出机制。土地流转各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流转退出条件。土地流转后因土地征收、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造成经营主体无法继续耕作的,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出现土地抛荒、违反用地政策、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的,流出方按合同约定可终止合同,不再返还土地流转风险金。若合同到期后,流入方不肯退出土地,流出方可向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调解,也可向相关土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

三、工作措施

(九)明确流转工作职责。各镇(街道)要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扶持政策,认真组织实施,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工作领导和综合协调。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做好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牵头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项目实施细则。财政局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相关规定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农业配套用地,对破坏耕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农用地流转综合奖励验收工作。信访局要做好土地流转中信访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的沟通、解释,及时化解矛盾。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服务,有效维护流转各方合法权益,合力确保土地流转平稳推进。

(十)完善流转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委托流转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招租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制度和工作体系,形成“镇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严格规范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鼓励农户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加强对农户自发流转的监管。委托流转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面积、价格、用途及期限等,土地流转后,应由流入方自主经营,若流入方将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时,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各镇(街道)、村要加强合同签订指导,引导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流入方违规经营要设置清退(提前终止合同)条款。

(十二)实行严格审核制度。市、镇(街道)要加大土地流转奖补项目申报监管,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项目申报村要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享受当年度土地流转奖补:

(1)当年度新增土地流转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2)当年度新增流转的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用途的;

(3)流转土地存在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破坏耕地和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处的。

(十三)加强土地违法处置。各镇(街道)要加强土地流转日常监管,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杜绝破坏、污染、圈占耕地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对在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的土地上种植草坪的,实行奖补政策“一票否决”。对自发流转土地上存在种植草坪等破坏耕地行为的,其他农业项目将不予优先考虑。加大对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的处置力度,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相关部门依其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有效进行。

(十四)开展项目绩效考核。建立土地流转项目全过程监督与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加大对土地流转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核实和管理绩效的跟踪检查力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使财政专项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强化审计监督,一旦发现项目申报村有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行为的,除收回奖补资金外,5年内取消各项农业政策性补助,并对相应责任人予以处分。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原桐政发〔2009〕51号、桐政办发〔2013〕138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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