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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西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18年)全文

2021-02-02 11:11:12来源:西峰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38

2018年9月5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区政府发〔2018〕200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西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三变”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庆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管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西峰区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西街办事处是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区农经局、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村组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及培训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业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开展代理工作。代理工作接受乡(镇)、西街办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和范围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者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当事者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可用农村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拍卖。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处置应委托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处置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三)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和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反映。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

(一)农村集体资产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管理费用等;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无法实现的债权的核销;

(六)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七)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九)主要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自讨论通过后30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用农村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资经营的,应当清查资产、债权债务,或由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清查、评估结果公示后报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专项审计要经常化、制度化,保证对集体经营的资产有效监督。村组织换届及主要干部离任、村民代表大会提出要求或乡(镇)、西街办认为需要时,区、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经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后核销。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管理台账,明确专人管理。每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自然资源底数进行核查,全面清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利用状况,报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在村换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调整时要办理资源台账交接手续,确保有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处置村集体资源应遵循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及保值增值、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坚持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投入资金改善资源环境,提高种养殖效益,增加单位承包租赁价格,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西街办、村两级都要做好各类合同管理工作。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乡(镇)内的合同管理。各村成立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的合同监管小组,负责合同的执行、监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处置、工程项目建设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但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名称、负责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所;

(二)项目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价格及付款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申请见证。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办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乡(镇)、西街办、村两级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各类合同书在合同履行终结后,保存时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西峰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负责本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三十四条  乡(镇)、西街办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西街办党委书记担任,乡(镇)、西街办纪检监察、农经、司法、公安、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协助乡(镇)、西街办和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有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西街办村干部,移交有关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有关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一)分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次出现违反规定程序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推销商品或报销发票的;

(三)擅自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资金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五)利用职权插手村集体资产处置,导致资产流失的;

(六)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吃、拿、卡、要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村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有关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一)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四)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交专户管理坐收坐支的;

(五)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擅自变更合同或减免有关款项的;

(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力,引发群体性信访或群众多起上访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西峰区、乡(镇)、西街办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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