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2021-02-01 10:13:42来源: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103

各镇(街道):

《海口市琼山区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

2014年12月31日

海口市琼山区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制度-官网截图

琼山区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我区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工作制度》和《海口市琼山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是指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经济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集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财政所代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服务。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是在坚持各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受益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改革现行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执行钱账分管运行模式,强化群众监督,实现阳光理财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三资”托管服务的村集体组织的财务管理。各级监管部门或托管代理服务部门可在本制度指导下,制定本级实施监管或托管代理服务的管理细则或方案,不得以本单位的内控财务管理规定来制约或套用管理村级财务。

第五条  村集体的委派会计人员及其会计工作纳入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各财政所负责具体管理。会计核算统一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电算化,同一村(居)委会管辖的村民小组、经济社的核算,可以以村民小组或经济社为部门挂靠在各村(居)委会的账套中核算。村级财会工作及相关岗位财会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和从业职业道德教育学习,由各财政所直接负责和具体实施。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协助财政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事项及相关责任:

1、财政所依法为各村集体设置完整合法的账套,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财经制度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监督。

2、财政所为各村集体委派一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各村集体选定一名称职的报账员(报账员登记表格式全区统一,见附件1),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的报账工作。在服务过程中,财政所对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负责,各村集体对向财政所报送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财政所和村集体之间,实行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的服务机制。

第二章  财务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  现金管理。村集体的现金包括:从付款或交款对象收取的现金、从村集体账户提取的现金(含报账备用金)。各村集体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对现金收取和支付的管理。其中的报账备用金按本制度第四章的《备用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七条  银行账户管理。以各村集体为单位,单独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户的开设和年检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办理。各村集体银行基本账户预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村集体法人代表为: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经济社社长)和财政所委派会计私章为银行账户印鉴,预留银行印鉴的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印鉴更换事项。印鉴和支票相互分离保管,不准同一个人兼管印鉴和支票,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在空白支票上预留印鉴。

第八条    收入管理。

(一)村集体的收入包含以下内容:

1、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各类资金。

2、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以个人名义拨付的各类资金。

3、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租用、征用或占用村集体的土地、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所缴交的资金或补偿资金。

4、各类经营收入(含村集体开办企业上缴或分配的利润)。

5、各类代管、代扣和代缴资金,各类投资或合作股份收益、股利分红收入。

6、有价证券、有价凭证交易收入,村集体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二)村集体的收入管理:

1、村集体的各项收入,一律要开具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凭票收款,票据金额和实际收款金额须一致,不准使用非法票据收款。

2、收款过程中,除特殊规定外,一律按要求通过转账方式转入村集体的银行账户,个人缴交的款项,如无法通过转账,可收取现金并在当日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当日无法缴存,则次日必须完成缴存。零星现金须当面点清,大额现金预约缴款人直接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

第九条  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必须以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任何支出(含拨付)必须取得合法的票据及相关资料。所有支出票据要保证大小写金额相符,同时具备经办人、证明(核实)人和审批人三要素。报账员和委派会计不得受理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票据要素不完整的支出凭证。因村集体经费缺口或项目资金未到位而发生经办人垫付零星支出未能及时报账的,须附情况及原因说明方可办理支出报账。支出报账凭单统一使用从财政所领取的报账支出凭单,按财政所要求规范填写。支出核批事项严格按本制度的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收款票据管理。在村集体收入的票据未出台前,暂执行下列规定:村集体发生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交款方开具收入证明书(《收款证明书》格式全区统一,见附件3):1、个人交款,不需报销的;2、区本级预算单位下拨资金,不涉及纳税和列入成本核算的。在管理上,《收款证明书》视同收款票据,设专人管理,设领用登记台账。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入,依据交款方需要,开具收款证明或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杜绝用白条、用市面出售的或自印制的收据收款。

省、市出台适用于村集体收入的票据后,依其规定使用,村集体《收款证明书》自动废止,各村集体不得续用。

第十一条  资产(含物品)管理。

1、村集体新增资产的管理。

村集体新增资产(含自购、调拨、捐赠)的管理。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标准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物品列为入账固定资产。批量购置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及其他物品,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批量购置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此类财物也列为入账固定资产。其他未能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设专人保管和领用台账登记。

2、村集体处置资产的管理。

村集体资产处置,是指村集体资产的核销及其相关事项,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当结合村集体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在村(居)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集体组织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一)处置价值8 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 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村集体组织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批和备案。如当初新增该资产是通过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程序的,则同时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和备案。

(二)处置汽车、船只、房屋建筑物等、价值8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村集体组织报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意见并报区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如处置价值超过300 万元的资产,则由区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到须经鉴定、评估后方可执行的,要按规定鉴定和评估。资产处置残值收入是否属于非税收入,报区财政局批示,依据批示办理。

3、村集体资产产权的管理。村集体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资产产权的,要及时做好资产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核消,避免发生资产产权纠纷。

4、村集体资产的账务管理。在日常账务处理上,村集体发生购置或处置事项,要及时结合相关的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有误及时纠正,做到账物相符。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点清理,依据盘点结果及时调整相关账务,做到家底清楚。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不能把资源视同资产。矿产、山林、土地等资源的管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具体做法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管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由借款人书面申请临时借款,借款须注明用途、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对借款都必须摸清情况并经村集体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同意,借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核批权限按本制度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对任何借款都要设台账登记,要及时清理追还。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借款:(1)报账备用金借款;(2)公务出差借款(村干部或经村委同意选派的村民);(3)发生灾情或疫情应急借款;(4)村民困难借款:生产扶助金、生活困难急救金、医疗扶救金、村民子女入学学费、举办红白事。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管理。乡村改造、开发、建设、维修等方面的基建工程,符合省、市、区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或专门文件的,从其规定管理,其他工程按本制度管理。村集体的其他基建工程,其工程项目的确定、资金投入、承建施工和竣工验收,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5千元至3万元的基建工程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备案,3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拨付工程款要提供承建合同书、预算表、建安发票和经审核的工程进度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竣工要及时结算和组织验收。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工程,报区审计局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造价审核,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须报区审计局审计。在完成造价审计或审核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80%,在完成造价审计或审核后,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质保金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凭发票办理付款),余款可付清。同时,检查报账提供的合同书、预算表、结算表、发票、进度拨付表、验收结论书、审计或审核报告书、联签核批表是否完整。工程完工后,要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确认所形成的资产的归属权,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章  财务审核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的财务开支(包括预借款,下同)要有完善的审批手续,严格把关审批权限。核批方法有以下三种:1、一级自核审批即由村集体领导共同摆事实、认定支出并达成共同意见后,由集体法人代表对支出事项直接审批。2、二级联签核批即村集体将拟支出事项上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集体法人代表依据审核意见审批。3、三级联签核批即村集体将拟支出事项上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再上报镇政府或街道办审核,村集体法人代表依据有关审核意见审批。开支审批按“量入为出,量体裁衣”原则办理,杜绝审批大额垫付行为。村集体所发生的每笔支出必须通过审核审批后方可报账,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挪用或以借据、白条抵支。

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按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把同一事项的支出化大为小故意分解审批。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业务事项支出的审核审批权限。

(一)、一级自核审批:

1、工资福利支出审批。村干部正常的工资福利支出,符合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补助、奖励金等人员经费支出,由村集体法人代表直接审批。

2、公务出差(含参加各类会议)费用的审批。公务出差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符合下列情况的差旅费用,村集体法人代表可直接审批:出差到镇里的,每人每天补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40元(包括来回车票);出差到市(区)的,每人每天食宿包干补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0元(包括来回车票);公差到市外的,每人每天食宿包干补助金额不能超过150元,来回车票实报实销。凡参加市内、市外会议或其他活动,食宿由主办单位解决的,补助误工费50元,来回车票实报实销。实报实销车费以中巴或大巴公共营运车辆的收费标准为依据。

3、小额支出审批:

(1)、村集体的日常开支,单项为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支出,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认定,由村集体法人代表直接审批。

(2)、符合借款条件,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借款,由村集体法人代表直接审批。

(3)、经财政核定并以报账员身份一次性预借的报账备用金,由村集体法人代表直接审批。

(二)、二级联签核批(联签核批表格式全区统一,见附件4):

1、较大金额的款项支出核批。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开支及个人借款,属较大金额支出。此类支出经村集体领导班子讨论表决后,直接上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做监管审核意见,村集体法人代表依据审核意见审批。

2、重大款项支出核批。500元至3000元的专项支出和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开支,属重大款项支出。此类支出经村集体领导班子讨论表决和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对支出事项讨论和表决,表决后上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做监管审核意见,依据以上事项,村集体法人代表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批。

(三)、三级联签核批(联签核批表格式全区统一,见附件4):

超过10000元的支出,属于重大财务开支。此类支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对支出事项讨论和表决。在村民会议召开前,村集体领导必须针对该项支出结合历史和现状做好相关事项的详细调查工作。调查情况要在村民会议上向村民报告,让村民讨论,让村民知情依法行使表决权。村集体领导依据调查报告和村民会议表决结果,依次上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镇政府或街道办审核,审核意见批复后,村集体法人代表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批。

(四)、其他相关事项:

1、基建工程、购置财物、租用场地等通过签订合同,按合同条款执行并实现款项支付的事项,从支出事项讨论拟定、村民表决到上报审核,要求以合同总价认定。审核方法:以合同总价对照审核权限,对同一合同所规定的支出进行打包式报审,实行一次性审核。终审通过后,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依据村集体领导讨论意见,由村集体法人代表直接审批。

2、一级自核,以本村集体领导经摆事实、认定支出并达成共同意见为终审。二级联签审核,原则上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审核为终审。三级联签审核,原则上以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审核为终审。如镇政府或街道办审核后不能批复的则退回补办相关手续,在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村集体仍坚持报账,镇政府或街道办应向村集体出具财务建议书(《财务建议书》格式全区统一,见附件5),村集体法人在该财务建议书上做支付批示并签名盖章后向财政所办理报账。

第十六条  财务报账审核。村集体的所有的收支通过报账实现。财政所受理村集体所有的收支凭证,对村集体所有的收支凭证依法进行会计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办理,审核不通过的及时把意见反馈给村集体领导,反馈意见要具体明确,做到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备用金是指为了方便离市区较远的村集体正常开展工作的费用开支和其他村委会日常零星支出,从村集体银行基本账户中提取,以报账员名义预借的现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在3000元以内,由财政所按实际情况核定和备案。(备用金申请表格式全区统一,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备用金由各村集体的报账员按核定的限额填写《借款单》,经村集体法人代表审批后,到财政所办理报账领用。

村集体的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支出和核销手续。报账员岗位变动,在正式变动前,要及时结清和回收备用金,备用金结余金额缴存入村集体银行基本账户或移交给新任报账员。

第十九条  报账员设专门账本(账本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

第二十条  报账员在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与财政所核销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初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报账员发生变更的,原任村报账员和新村报账员要做好备用金交接手续,由村集体法人代表和财政所负责监交。

第五章  公开、公正、阳光理财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问题进行随时检查并向村民公开,有权向

村民代表大会反馈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认真核实和监督村集体的各项财务收支,督查村集体的各项财务开支是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表决,尊重民意依据事实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提议,村集体领导不得无理否决提议。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定期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所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每年年终后30天内,向村集体提供当月或每季度、每年度的村财务公开资料,报送村集体领导核实,确认无错账。财务公开资料在村务公开栏张贴,接受村民监督。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撕毁财务公开资料。有意见和建议向村(居)监督委员会报提,村(居)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检查答复,对村民的意见、建议和相关检查答复结果记录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现金和存款的收支余情况;

2、各项收入明细情况;

3、各项支出明细情况;

4、涉外债权债务情况;

5、内部往来情况;

6、资源资产承包、出租、出让、出售、配置、处置及征收征用情况;

7、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财务检查、审计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所原则上每半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派出有关人员,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配合下,抽查村集体半年以来的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对村集体的现金收支是否及时入户和上报财政所入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原则上由区财政局、镇政府(街道办)纪委,组织有关人员对村级财务工作进行内审。特殊情况,可要求区纪委监察局和审计局派人员参加。在审查过程中,各财政所务必认真配合审查工作。如有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派村民代表参与,以增强透明度,应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村账自查和监督。经村民会议表决,村集体可以选派本村集体的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村账自查工作组,检查和监督本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核实会计凭证、账簿和相关会计资料,财政所及委派会计人员要热情接待并提供方便。

第七章  财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村集体法人代表、财会人员(含村报账员)调动或离岗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有关的财务事项、财务档案资料和未完成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交接人员。移交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完善各项移交手续,移交清册要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法人代表离职办理财务移交,由村(居)委员会负责监交。财会人员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由财政所和村集体法人代表共同负责监交。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对所移交的财务事项(会计科目余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人员要将当年度的会计档案及相关会计资料以村委会为单位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三十四条  实行村级委托财务管理后,村集体的会计档案由财政所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归档管理、移交和销毁(财务委托管理实施前的会计档案由村自行保管,不得自行销毁)。有关单位(或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查阅审批手续。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违反《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造假、违规操作的;

(二)违背民意或超越审核审批权限审批的以及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的,故意刁难的;

(三)收取归属村集体或村集体代管的各种现款和物资不及时入账的;隐瞒账外收入及私设小金库的;对违规收支行为知情不报的;

(四)村干部利用管理职权挪用、私占或擅自转借村集体资金的;利用村集体资金为谋私利运作的;

(五)村干部利用管理职权将村集体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谋私利的;

(六)村集体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财务收支管理混乱的;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假公济私,引起村民不满、矛盾激化和发生上访、上告事件的;

(七)财务人员变动不办理交接或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的;

(八)会计档案不按规定管理的;

(九)其他触犯法规或财经纪律、财经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存在与区级以上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则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试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琼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有琼山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琼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