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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1-28 09:30:11来源:靖江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26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发证率达50%、2021年基本全覆盖的目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相关要求,现就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标准面积的认定问题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执行如下面积标准:

(1)1998年12月31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标准按1-4人户120平方米,每增加1人增加20平方米计算。

(2)1999年起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标准按1-5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最高不超过135平方米计算。

2.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的,农房建筑面积标准每户不超过252平方米。

二、关于无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的现状核实问题

1.对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审核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立底线意识,以影像图为依据认定农村建房用地,严肃查处新增违规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2.对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审核时,不得将占用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纳入审核确认的范围,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3.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时止,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房,应当认定其房屋建设行为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关于原有证书继续有效的认定问题

1.对于原来已经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只有房地权利人一致且未发生变化、房屋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才能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有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重新登记,但必须将房地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建库、登记数据和权籍调查数据挂接落宗,实现图、属、档一体化数据管理。

2.对于原来已经登记的宅基地,在权籍调查时应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或登记的合法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对于无法确定批准用地界线的,只在权属证书中登记合法面积、在附记栏标注超占部分面积。

四、关于权利人记载方式的问题

1.宅基地和房屋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书面授权确定的登记人(原则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登记,在不动产证书“权利人”填写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代表和房屋所有权人一致的权利人姓名。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成员作为共有权人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关于登记成果的汇交问题

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同时将数据导入现有不动产登记平台数据库,实现登记平台与调查数据的无缝对接。同时,各分局应用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加快办理“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未完成调查数据导入现有登记平台、未实现调查资料电子化处理并与登记属性挂接的、未按照要求汇交调查数据的,不得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组织验收。

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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