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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霍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4-09 11:24:26来源:霍山县政府网阅读量:1300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霍政办〔201736号)

20179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资源有序流转、有效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霍山县内从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依法保护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综合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扶贫项目优先;

(五)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受托出面组织交易的,应当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公正、公开进行,鼓励农民个人、私营机构的综合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五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范围: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三)林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综合产权。

第二章交易及监管机构

第六条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主体,负责制定交易方案、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提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

第八条农村产权属地的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不动产)、科技等涉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部门按职能负责辖区内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审批并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工作。

第九条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是经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服务性机构。

第十条依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设立霍山分所,按照“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的模式,建立完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提供网上查询服务,及时发布信息,审查交易文本和交易程序,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登记、鉴证、合同签订和价款结算等各项服务,完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项制度。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以及村级集体组织受委托组织对外交易的,交易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评估价)及以上的,必须进入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公开交易;鼓励限额以下的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转出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转出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转出方向相关部门提交交易申请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出具前置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转出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前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转出方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组织产权交易。

第十七条转出方确定交易文件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在指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相关资产、权益的流转交易应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快速办结。

第十八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根据转出方授权,相机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依法确定成交单位。

第二十条交易成功后,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公告成交结果。转出方与受让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审核并由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统一出具《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进行产权交易的转出方、受让方,应当凭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出方、受让方提交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同等条件下,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鼓励受让方优先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入市交易的相关资产和权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的评估值,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交易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

农民个人、私营机构的产权交易价格,可由其自行确定,也可以依据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认为必要并经监管部门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民个人、私营机构委托的交易收益,归个人、私营机构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乡镇(园区)、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霍山分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霍山县,隶属于安徽省六安市。位于安徽省西部偏南,东与舒城县比邻,南与岳西县相望,西与金寨县和湖北省英山县交界,北与六安市接壤。辖12个镇4个乡:衡山镇、佛子岭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与儿街镇、黑石渡镇、诸佛庵镇、落儿岭镇、磨子潭镇、大化坪镇、漫水河镇、上土市镇,单龙寺乡、东西溪乡、太平畈乡、太阳乡。面积2043平方千米,人口36.3万人(2016年户籍)。

霍山县总体为山地地貌,地势由东南向西北倾斜。气候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境内水资源比较丰富,是安徽暴雨中心区之一。旅游景点有六安大别山国家地质公园、佛子岭水库、安徽省红色区域中心纪念园、铜锣寨景区、南岳山、大垅台村落遗址、杨三寨风景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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