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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

2021-01-19 15:19:44来源:泾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38

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0】916号)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上报泾县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泾农【2020】22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官网截图

一、实施内容

突出规范提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支持作用,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引导实施主体积极参加“三变”改革、发展创新特色产业、有序流转土地、开展产业扶贫、健全管理制度、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科技水平、增强带动能力、实施创业创新、加强品牌宣传,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实施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列入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和开展创新发展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19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本年度不予支持;

同一法人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本年度不予支持;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开户经营的不予支持;经营异常或不在经营的不予支持。

三、补助对象

1、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2、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示范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示范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3、经营正常、开拓创新、管理规范的村股份经济合作

社。

3、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粮食生产类县级以上示范社

和示范家庭农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优先支持参加合肥、上海等农产品展销的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参与“三变”改革的经营主体;优先支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四、补助标准

1、安排70万元资金用于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提升发

展。其中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补助60万元,其中省级

示范家庭农场4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家、县级示范家

庭农场5家,补助标准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补助5万元、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补助3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

补助2万元;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培训经费10万元,

其中开展规范管理及培训经费4万元、组织省级以上示范社

和示范家庭农场外出参观学习6万元。

2、安排10万元资金支持合肥、上海等农产品展销。组织10家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加2020年由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合肥农交会、上海农交会等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每家每次补助1万元(同一主体参加同一农交会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

3、安排30万元资金支持3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土地股份合作或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农房试点工作。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排10万元补助资金。

4、安排27.85万元提升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功能,主要对土地仲裁、流转服务设施设备更新与完善。

五、实施办法

1、申请扶持。主体发展项目由各乡镇政府根据扶持条件对所辖乡镇范围内的家庭农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进行筛选,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各乡镇对确定的项目单位要实地考察,查看账目和相关资

料,并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审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推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村股份经济合作和家庭农场的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扶持对象。扶持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并组织实施。

3、资金拨付。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组对各项目主体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单项的资金如有结余,安排给其他单项使用。

4.认真实施。享受扶持政策的家庭农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单位和组织对照制定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必须在2021年2月份前完成项目实施,并主动向乡镇农经部门提交

完整的项目实施资料。县级于2021年3月起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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