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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021-01-15 15:31:31来源:太和县旧县镇阅读量:4097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参照《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7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官网截图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二、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

被征收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征地动员、公告、公布举报电话、维稳、协议签订等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就业、安置等问题。

县国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

县规划、住建、农业、财政、房产、物价、人社、公安、城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三、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

1.摸底排查。属地政府会同县国土、房产、城管、人社等部门进行摸底排查,建档立卷,确保每一户征收补偿安置逐地逐卷建立档案。

2.登记核实。属地政府会同县国土、房产、城管等部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丈量评估清点,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3.人口认定。村(居)委会对安置人口进行初审,属地政府对安置人口资料进行复核,县公安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进行确认,县房产部门对安置人口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确认报告。

4.停办和吊销、注销手续。属地政府应将拆迁范围书面通知县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民政、规划、城管、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离婚登记、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临时搭建、广告设置、土地权属登记、房屋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属地政府应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同时收回被拆迁户相关证件或手续,并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吊销或注销。

5.签订协议。被拆迁户腾空房屋,填写放弃自拆申请或自拆,经验收后,发放房屋拆迁验收合格证,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公开公示。县国土、房产部门对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及附着物补偿金额等审核后,在拆迁范围内的集体村组、村(居)委会、属地政府进行公示。

7.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根据属地政府所签协议及各拆迁指挥部签发的资金拨付意见,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政府负责监督发放使用)或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社保基金专户。

8.定期抽查。征收项目开始后,由县政府督办室牵头,县监察、公安、计生、国土、房产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协议进行抽查,每个项目所签协议抽查比例不低于20%。

9.审计监督。征收项目启动后,县审计部门及时介入跟踪审计,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县审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县财政、国土、房产、属地政府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合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征收土地补偿

(一)征收土地补偿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树木等附着物补偿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实行补偿和安置相分离的办法,即对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的拆迁全部给予补偿;安置按照拆迁房屋房主常住农业人口数量。

(一)补偿范围

1.有合法土地、规划手续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补偿。

2.无合法手续,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村组常住农业人口,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合法房屋据实补偿:(1)在2008年航拍图上有显示的房屋(面积以2008年航拍图显示为准);(2)2008年航拍图上未显示,但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砖混结构二等以上的房屋,人均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在各拆迁指挥部拆迁第一阶段自行拆除完毕,并经过验收符合条件的。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按阜政发〔2013〕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平米增加200元执行。

(三)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或视为合法的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和缴税证明),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补偿;对于企业和生产经营户要求的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由属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报告认定后予以补偿。评估结果超过20万元的,报拆迁指挥部认定。

(四)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安置

1.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村组拆除其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的常住农业人口。

2.安置标准。人均房屋安置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6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

3.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除按规定标准发放货币补偿金外,在应安置房屋面积(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补偿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100%补偿金,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安置房屋拆迁补偿金在交付安置房时进行结算找补,按下列方法调换:①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拆迁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安置。先按实际拆迁面积1:1给予调换,不找差价;不足部分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其中生活困难户按每平方米100元缴纳购房款。②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的拆迁面积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1:1给予产权调换,按照房屋结构标准从高向低抵扣,不找差价。超出人均35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安置,找补差价,安置面积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③按照安置房面积就近选择户型,每户安置房实际面积因户型等方面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内按综合成本价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3)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增加购买35平方米的安置房。

4.选房办法。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按拆迁验收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合格证序号单。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验收合格证序号单在指定的房源中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原则:按拆迁顺序在指定区域和户型房源内选择房屋。

顺序:严格按拆迁验收合格证序号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选房的按放弃选房序号处理。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自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填发之日起至交房时止。

安置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为最长不超过30个月。如提前交房的,按实际月份支付,多支付部分交房前予以收回;如逾期交房的,从次月起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两倍继续支付,直至交房为止。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拆迁的,可按被征收土地上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六、信息管理

为避免重复人口安置,属地政府要建立安置人口信息系统。结合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县房产部门要建立全县统一的被征收安置人口数据库。

七、档案管理

测绘、评估、补偿协议、资金拨付手续、搬迁验收、人口认定、安置房源等相关档案材料在安置前统一由县房产部门管理,安置后由县房产部门移交县档案部门管理。

八、纪律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上调房屋结构,禁止重复使用个人或借用他人户口冲抵房屋面积,禁止对违法建设给予补偿。凡在项目区内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或变相突破本暂行办法有关原则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县、大新、税镇、关集、赵集、经济开发区等属地政府的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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