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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石泉县《曾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1-01-13 12:00:43来源:石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58

2020年4月13日,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曾溪镇人民政府印发了《曾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曾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扶贫、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站办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二章   集体资产的范围与权属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按规定提取的生产性积累、折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内需要购置设备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应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设备购置、产权归属等相关事项;否则,其购置的设备归承包者所有,由此所发生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依靠贷款兴办的企业,资产及其增值资产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九条  除国家征收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三章  集体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做出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监督检查所属经营单位和承包、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按照章程或合同约定,派员参与联营、股份、合资、合作等企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人员通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购置、新建、处置固定资产或大额资产。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账内核算;应当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其成员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农村集体资产,占用的应当退回;无法退回或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抵押或者担保。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确需以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担保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制度和产品物资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会计报表和集体资产年度经营报告书(表),定期向镇政府报送,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遇重大资产变动的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由政府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末,凡占用和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以村为单位填制集体资产申报表,由镇政府监督各村进行产权年检登记。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制度,把集体净资产的增减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和报酬挂钩。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工作由各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监事会负责。

第四章  集体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坚持尊重民意,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三)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四)坚持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的程序应当包括:1、选举成立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组;2、清查资产;3、产权界定;4资产评估;5、资产受益人确认;6、制定处置方案;7、张榜公布参加资产受益人名单和分配比例;8、实施有序资产处置;9、整理资料并交镇人民政府保存。

(一)建立工作小组。处置集体资产前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管理人员组成,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置集体资产的具体工作,工作小组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低于50%并经2/3村民选举通过且张榜公布。

(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主要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集体资产前,对现有资产或现有遗留资产进行清理核实,清产核资结果要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两次张榜公布,确认结果。清产核资工作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也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

(三)界定产权。界定产权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共有资产,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的权属关系。

(四)资产评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必须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对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

(五)制定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报镇政府审核,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资产受益人确认。资产受益人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成员资格认定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参与土地承包、享受集体分配、村民户籍及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界定。资产受益人认定结果和分配比例,要向全体村民两次张榜公布后报镇政府认定后,实施有序分配。

第二十二条  处置的形式:

拥有较大数额经营性净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要以股权形式全部或部分量化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头上,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对集体资产总额较小,且不具备组建新的经济实体条件的,可以以货币形式量化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头上。

无论以哪种形式量化,量化办法都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量化到个人的股权,依法享有收益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依法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曾溪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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