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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高新区农村产权改革试点村集体成员认定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2018-03-29 15:32:14来源:宝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阅读量:1585

宝鸡高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宝高新农改办发〔20172号)

2017911

根据《中共宝鸡高新区工委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成员认定的时间节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截止日期由各镇根据本镇具体情况确定。

二、成员认定的基本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要在清产核资完成之后,在报经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成员认定工作要体现群众性,要广泛动员村民积极参与、积极发言,认真听取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建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实行三榜公示定案。

()成员认定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四)要积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办法,并建立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最终认定结果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存档。

(五)每个人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只能享有一个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认定。

()成员认定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七)提倡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方式条件

(一)户籍在本村组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居民,直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办理合法手续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由政府安置而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在以上认定范畴之外的部分特殊情况和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按照相关程序民主讨论同意后,也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各试点村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具体意见。

注:宝鸡高新区,隶属于陕西省宝鸡市,全称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21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位于关中平原,辖3街道6镇,面积48平方公里,人口20万。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季候,旅游景点有钓鱼台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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