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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政府关于印发《北林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24 11:36:59来源: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40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林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北林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北林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市本级城市规划区以外)我区辖区内所有规划、建设行为。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镇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镇、乡、村庄规划,是村镇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章  规划审批程序

第八条  规划审批职责范围

(一)区村镇规划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乡(镇)房地产建设项目;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外1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建设行为;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企业建设;粮食加工、收储企业建设;木材加工厂、加油加气站、冷库、烟花厂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建设项目;哈伊、绥兰、绥望、绥北、绥庆、绥巴和高速公路辅路等县级以上公路及铁路沿线两侧临路建设项目。

(二)区建设局:负责审批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建设,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性企业等项目(区村镇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和管理范围以外)。

(三)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镇企业、基础设施、公益设施、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和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民房建设的初审、报批,以及村庄内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

第九条  村镇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民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

居民向乡(镇)政府提出个人建房申请,乡(镇)政府按照本乡(镇)规划要求初审后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在受理20日内会同乡(镇)政府共同踏查现场、审验材料,审查通过公示7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建设

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委会受理后,应在本村公示7日;村委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及材料交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按照本乡(镇)建设规划经现场踏查、审验材料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村镇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放线,乡(镇)政府在接到申请7日内到现场放线,并及时进行现场验线,工程竣工后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办理规划竣工手续。

第十一条  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向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向区建设局出具项目建设申请文件、提供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建设局经踏勘现场通过后,由区建设局或提请区村镇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给予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提供项目建设申请书、现状地形图、土地证明文件,区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取得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区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区建设局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效果图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提供项目建设申请书、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区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区建设局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效果图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单位向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区建设局出具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区建设局经踏勘现场通过后,由区建设局或提请区村镇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议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提供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文件后给予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暂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住宅建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暂未编制规划的村庄项目(非住宅)建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区建设局或区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区建设局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区建设局申请核实,区建设局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

第十四条  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6个月内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向区建设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区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乡(镇)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区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禁止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期满或者使用期间因乡(镇)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  在乡(镇)规划区内,埋设地下管道管线等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工程计划批准文件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区建设局申请放线,管线埋设后,必须经区建设局检查、复核,并按规定要进行复原。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哈伊、绥兰、绥望、绥北、绥庆、绥巴路及高速公路辅路等县级以上公路控制红线为60米,秦三路、永连路等通乡路控制红线不少于40米,通村路控制红线不少于30米。

第四章  建筑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到区建设局办理报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工程项目在建设开工前,必须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定位放线手续。

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四)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同;

(七)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如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全额预缴专项基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予以返退,工程节能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强制标准。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区建设、国土、环保、发改、人社、交通、安监、畜牧、林业、消防等涉建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村镇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私建滥建行为。

(一)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建设行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履行对建设项目的准入、核准报批(审批)、参与督办、后续管理等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和检查,对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违章个人处以违建项目每平方米一至五元罚款,对违章单位处以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决定拆除的,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配合乡(镇)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报区建设局处理。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区建设局负责乡(镇)规划区内建设行为审批工作。在乡(镇)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区建设局报区政府责成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区建设局,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建筑,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区国土分局负责对耕地和未利用地进行管理,对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区人社局负责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源头性欠薪案件的移交工作。

(五)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六)区发改局负责对项目备案、核准、审批。

(七)区交通局负责对占用公路控制红线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九)区畜牧局负责对养殖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十)区林业局负责对林业用地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督与

查处。

(十一)区消防大队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工作,查处未办理消防审批或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建设行为。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建设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没收的建筑、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归国家所有,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乡(镇)政府未及时上报、各部门未及时查处、未处理到位造成后果的,由区政府追究乡(镇)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

件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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