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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海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知识问答

2018-03-26 17:23:04来源:中共海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阅读量:619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是为什么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的原则是什么?改革的意义是什么?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什么好处?以下是海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知识问答。

1、海门为什么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答: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20155月,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中农办和国家林业局在全国确定了29个县市区作为第一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当时的叫法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经过2015-2017年两年多的试点改革推进,各试点单位基本完成了改革任务。2016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要求“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5年基本完成”。20173月,农业部和中农办要求在全国第一批29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改革基础较好的100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5月,经南通和省推荐,报农业部和中农办发文批准,我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100个、江苏省6个试点单位之一。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此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把握正确改革方向。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二是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三是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四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哪三个方面?

答: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布局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说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现在部署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30多年前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和吃饭问题。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这种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新机制,可以更好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这项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设计和追求就是增加农民收入。现在一方面维护农民的财产权利显得越来越紧迫,另一方面农民的增收或者持续增收越来越困难。所以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

第三,这项改革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利于激活农村的各类要素的潜力,完善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所以这项改革确实意义重大,而且也被实践所证明,相信改革可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5、此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是什么?

答:一是区镇、村要成立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小组;二是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三是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四是股权设置工作;五是股权量化工作;六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工作。有条件的村还要开展政经分离的试点工作。

6、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那些内容?

答: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7、为什么要进行清产核资?是按怎样的层级确权的?。

答:为了解决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的问题,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农村集体资产按权属分,可分乡镇级资产、村级资产、组级资产三个级别,而且中央要求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8、此次清产核资的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9、对资源性资产如何开展清查?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在利用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核查时注意资源性资产重在成果转化和查漏补遗,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资源性资产只需要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使用情况,不需要确定价值。

10、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怎么清查?

答:按照“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原则,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全面进行清查核实,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并对价值背离较大的进行价值重估和账务处理。

11、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怎么处置?

答: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价值评估可由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村“两委”成员、村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资产评估小组,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对资产数额较大、有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要求社会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要遵循民意,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要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

12、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确认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13、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以什么作为基本要素?

答: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确认工作。

14、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依照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镇村两级在符合法规政策前提下,经民主协商,可实行“一镇一策”或“一村一策”。具体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后实施。

15、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成员身份确认只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不适用于征地拆迁和农民建房等其他事项,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6、为什么说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这次改革的重点?

答: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当前的问题突出反映在经营性资产上,现在有不少的地方集体经济发展了,形成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如果不明晰归属、完善权能、盘活整合、创新机制,这些资产难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这些资产再过若干年就更难说清楚归属,就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险,对此农民反映非常强烈,要求非常迫切。所以,这次改革重点是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17、如何开展股权设置工作?

答:在清产核资、成员确认工作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股权设置工作。区镇要指导村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人员分布范围参照村民代表的模式,确定成员代表),讨论确定股权设置的类型。

18、股权设置一般设置什么股?

答:股权设置一般以“成员股”为主,即每1个被确认为的成员享受1份股。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办法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

19、股权量化与股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就是在清产核资环节确定了的村、组两级经营性资产分别是多少;在成员身份确认环节确认每组的成员是多少;并在股权设置确认为1个成员1股后,按“组级经营性资产按组量化,村级经营性资产全村量化”的原则量化到成员,最后汇总计算归集到户。

对股权的管理实行以户为单位,不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也就是“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今后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可通过赠与、继承、转让等在本社内部成员之间流转,但不得变现。

需要明确的是:股权量化不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分给成员,而是通过折股量化的办法计算出成员享受的份额,来作为将来的分红依据。

20、什么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

答:章程可以说是准备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宪法”。章程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职责范围;组织的资产;成员身份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成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职能、议事规则及其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方案(管理费用和刚性支出应在当年收益中列支);合并、分立、解散事宜;章程修改程序;公开制度;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章程必须明确列出的其他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报区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的与会人员表决同意后生效。

21、组织召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对人数和议事表决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村改革工作小组在区镇领导组的指导之下,组织已被确认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为设立人,召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也可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即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成员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成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成员代表应以组为单位,进行成员代表资格推选,以保证成员代表大会的最低人数要求。出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应不少于全部应参会对象的三分之二,设立大会始得举行。

成员(或成员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所有议题,须由不少于出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的三分之二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后,方可执行。这些要求均要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中明确。

2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时对相关管理人员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时应设理事长1名,可设理事会,理事会一般由37个奇数理事组成。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首届理事长可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可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一般不少于3人。首届执行监事(监事会)可由本届村民理财小组组长(成员)担任。

23、改革后,收益如何分配?

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按照财务核算要求,核算出当年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并按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还有盈余的,要按照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当年的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讨论通过后,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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